明明借款早已全部結清,
卻莫名被列入“不良征信”,
男子將銀行起訴至法院,
征信不良記錄能否消除?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18日,謝某某通過某錢包公司、某網金公司向某銀行借款人民幣19萬元,雙方通過網絡視頻確認后簽訂了《個人借款合同》,約定歸還款項匯入某錢包公司賬戶,然后由某錢包公司轉給某銀行。同時,謝某某提供車輛抵押擔保,車輛抵押于某網金公司名下,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
合同簽訂后,某銀行于2018年7月18日向謝某某發放貸款元。謝某某按約從2018年8月至12月開始按時將歸還的款項支付至某錢包公司賬戶。
2019年1月開始,某錢包公司指示謝某某,后續將歸還的款項匯入某網金公司賬戶。2021年5月,謝某某提前歸還清了全部借款本息,某網金公司向謝某某出具了《結清證明》,謝某某也及時到車輛管理部門辦理了車輛的解除抵押登記手續。
本以為借款全部歸還,誰知某銀行卻將其列入不良征信,導致謝某某個人信用、名譽受到極大的損害,還殃及他擔任法人的所在公司。
謝某某不斷向某錢包公司、某網金公司及某銀行反映,并向人民銀行投訴,但都無濟于事。無奈之下他起訴至法院,要求某銀行消除對自己的不良信用記錄。
另查明,2017年9月13日,某銀行與某錢包公司簽訂《個人小額貸款業務合作協議書》,主要約定:某錢包公司為某銀行推薦有貸款需求的個人客戶,某銀行審核后將貸款發放至客戶指定賬戶,某錢包公司對其推薦的借款人承擔代償責任。某錢包公司在借款人每個還款日前組織借款人將應還款足額備款白溝抵押車貸款,授權某銀行于借款人還款日從某錢包公司賬戶直接扣劃相應數額的款項依據借款合同約定的順序償還借款人所負債務。
法院判決
岳陽市屈原管理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謝某某經過某銀行合作公司推薦,以線上確認方式與某銀行網簽《個人借款合同》,該合同合法有效。雖然謝某某后期并未按照《個人借款合同》中約定將每月償還的款項匯入某錢包公司銀行賬戶,合同在實際履行中內容發生了變更。但根據某銀行與某錢包公司簽訂的《個人小額貸款業務合作協議書》白溝抵押車貸款,謝某某于貸款后每月按照約定向某錢包公司指定的賬戶匯入款項,某銀行也收到了相應的款項,故某銀行對于謝某某通過第三方賬戶償還貸款的方式是認可的。
此外,合同還約定“客戶在貸款期間,如果出現逾期白溝抵押車貸款,某銀行有權直接處置抵、質押車輛。客戶出現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支付應付費用的情形時,某銀行有權宣布合同項下所有已發放貸款提前到期,并要求乙方立即償還全部貸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應付款項。”但本案中,某銀行并未在未收到謝某某按時償還貸款時將抵押車輛處置,也未宣布合同提前到期,要求謝某某償還全部本金。反而某網金公司作為抵押權人向謝某某出具了貸款結清證明,同意解除質押登記。以上種種情形讓謝某某有理由相信某錢包公司有代收款義務,其指定的賬戶即為還款賬戶。
鑒于某銀行未舉證證明謝某某還有其他未償還的借款,故其將謝某某納入不良征信名單的行為侵犯了謝某某的合法權益,對謝某某要求某銀行消除不良征信的訴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某銀行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消除對謝某某的不良信用記錄。
法官說法
個人征信可以說是我們的第二張“身份證”,它是經濟活動中不可或缺的通行證。如銀行征信系統造成對個人誠信度作出不實記錄或者錯誤的否定性評價,構成對個人名譽權的侵害,就需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本案中,某銀行在謝某某未有其他貸款違約的情況下,將其納入不良征信名單的行為侵犯了謝某某的合法權益,需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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