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以為購買的是精品二手車,后發現所購車輛曾發生事故,還是“四手車”查詢車是否出過事故,買方心生芥蒂不敢再駕駛,其能否主張解除合同并退回購車款,8月30日,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法院向媒體通報了這起二手車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2022年5月,趙某在某二手車交易市場與楊某經營的個體商戶簽訂《車輛轉讓協議》,約定楊某將一輛小汽車以16萬元的價格出售給趙某,并保證此車無水泡、無火燒、無重大事故和無結構性損傷。車輛交付后次日,趙某經網上查詢得知,案涉車輛曾發生過一次事故,車損金額為元,維修項目共計36項,包括更換元寶梁、前保險杠、散熱器、冷凝器和變速箱油底殼等。
趙某認為楊某在交易時表示案涉車輛為零事故車系隱瞞了車輛的真實車況,致使趙某在錯誤認識下購車,且趙某后來發現車輛轉讓前已多次轉手并發生過重大事故,與合同約定也不符,楊某系屬欺詐,遂要求楊某及其經營的個體商戶退還購車款并支付違約金,但楊某認為車輛雖然發生過事故,卻并非國家標準載明的重大事故查詢車是否出過事故,因而不屬于故意隱瞞。雙方多次協調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查詢車是否出過事故,趙某遂訴至法院。
高港法院經審理認為,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關于本案是否存在欺詐行為,首先,雙方聊天記錄中,楊某在趙某購買案涉車輛時并未將該車的事故及維修情況如實告知;其次,楊某作為專業經營二手車買賣的商家,在向客戶出售案涉車輛時,沒有在簽訂合同前對何為“重大事故車”的概念進行解釋,因此,對“重大事故”的理解應當以普通消費者通常理解為判斷標準。
根據趙某提交的查詢結果顯示,案涉車輛在出賣給趙某之前發生維修項目,包括可能對車輛安全性有較大影響的元寶梁的更換,符合一般人對重大事故的認知,故案涉車輛應當認定為重大事故車。楊某在銷售案涉車輛時隱瞞了案涉車輛出過重大事故的事實,并對消費者作出車輛未發生過重大事故的承諾,該行為構成欺詐。
據此,高港法院認定趙某行使撤銷權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支持。被告需返還其依據合同所取得的購車款16萬元,原告也需同時退還案涉車輛。因被告違反了車況如實告知的義務,對原告主張的違約金等損失,因合同中有明確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判決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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