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律法道」的第32篇原創文章
前言
最近有一種新型的訛詐手段,就是出租車或網約車故意擦碰,制造交通事故,從而訛詐“誤工費”,最近有朋友就同樣遇到這樣的情況,于是來詢問我是否真的需要賠償誤工費以及保險公司是否免責的問題。
是否應該賠誤工費?
該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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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車子發生事故有誤工費嗎,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出租車屬于經營性車輛,侵權人需要承認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費用。
應該由誰來賠?
侵權人!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商業保險示范條款(2020版)
第二十四條下列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單位或個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網絡中斷、電壓變化、數據丟失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在《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商業保險示范條款》中已有明確約定了保險公司對事故導致單位或個人停業的損失的免責,因此,一旦發生這種情況,保險公司的人會很理直氣壯地拿出此條款向你進行解釋。
但保險公司一定就不賠嗎?
不一定!
(2019)京01民終9132號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合法營運車輛的合理停運損失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財產損失的賠償范圍。保險公司對此種損失是否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免責,應從保險公司是否就免責條款向投保人進行了提示和說明加以判定。本案中,保險公司不能證明就免責條款履行了提示和說明義務,故本院對其承包金和誤工費屬于保險的除外責任,不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的上訴理由,不予采信。
由此可見,如果保險公司未對免責條款向投保人進行提示和說明,從而法院認定該免責條款無效,并承擔該出租車的營運損失。
因此,從法律層面上看,營運損失屬于侵權人需承擔的部分,保險公司已在保險條款中進行免責車子發生事故有誤工費嗎,但前提是保險公司已對條款進行提示和說明,否則該免責條款無效。
應該賠多少?
出租車司機需要提供相應的收入證明,如未能有足夠證據證明,法院會參照事故發生當年度當地人身損害標準道路運輸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二倍計算營運損失。
(2017)粵03民終3459號
關于爭議焦點二,因上訴人王冬華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停運損失數額,一審參照事故發生當年度《廣東省2016年度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道路運輸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二倍計算上訴人王冬華的營運損失,并無不當車子發生事故有誤工費嗎,本院予以確認。上訴人王冬華的上訴理由,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應當如何處理?
以我朋友的案件為例。
朋友的車輛被出租車強行制造交通事故,車輛損失由保險公司賠付后,司機向朋友要求營運損失,并向法院起訴,法院進入聯調階段,法院主持調解,朋友本想調解了事,盡快解決,但司機獅子大開口。
于是,我建議當事人不調解,該開庭就開庭,等法院判決即可。
過后,我朋友收到法院寄送的《民事裁定書》,“原告未按時繳納訴訟費,按撤訴處理。”
因此,面對故意制造事故的出租車司機,侵權人即便要承擔責任,也要綜合考慮決定是否調解,若對方證據明顯不充足,那還是建議等法院判多少就賠多少。
總結
營運車輛發生事故,要求給付營運損失無可厚非,但卻有的司機以此作為訛詐的手段,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即便在沒有證據證明其故意訛詐的情況下,也不要輕易地就與對方調解,如果對方的調解方案過高,還是從實際的出發,由法院進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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