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可能都知道訴訟時效,一般都是三年,但怎么真正運用這個時效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大家不妨接著往下看看:
《民法典》將《民法通則》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從2年延長為3年,但考慮到權利人知道自己權利受損可能存在較晚的情形,因此規定了最長保護期20年。
那是不是三年一過,我們就失去了請求義務人履行的權利呢?
答案并不是,訴訟時效期間會發生中止和中斷事由,在實際生活中,我們借給別人錢之后,要是他到期不還,我們是不是會催?那么這個“催”就是一個法定中斷事由。
那下面我們先來看看,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的相關規定,然后我再舉個例子讓大家清楚地理解。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最后六個月內,發生以下客觀障礙,如果繼續計算訴訟時效,會對權利人產生不公平的結果:
1. 不可抗力;
2.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3. 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4. 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 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訴訟時效中斷:發生以下中斷事由,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1. 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2. 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3. 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 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舉例:甲于2022年1月1日借給給乙1萬塊錢,并約定2022年2月1日還錢,但是乙并未在按照約定時間還錢,那么訴訟時效期間自2022年2月2日到2025年2月2日止。若期間甲于2022年9月4日向乙要過錢或者乙主動說要還甲的錢,那么前一個訴訟時效期間中斷,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從9月5日重新計算,直到2025年9月5日止。
那么甲是不是只能在這些期間行使自己的權利呢?
當然并不是!甲仍然有請求乙還錢的權利,只不過乙有了不還錢的抗辯權,但是如果乙不知道或者忘記行使的這個抗辯權,承認還甲的錢,甲仍能拿回自己的錢。因此訴訟時效并不是大家想象地那么簡單,當然也不是那么復雜,它其實很貼近我們實際生活中的各種規則。
那大家又會問,如果當事人約定分期付款,訴訟時效又怎么算呢?
那就適用于訴訟時效的特別規定: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最后一期付款日到期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訴訟時效,才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同時《民法典》還規定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或者遭受法定代理人的侵害的一些特殊規定:
1.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訴訟時效,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若未成年之前,其法定代理人與侵害人私了了的,受害人在年滿18周歲后,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這里的訴訟時效期間是未成年人滿18周歲后的三年。
2.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當然不是每種請求權都適用于訴訟時效,比如撫養費、贍養費這些,就不應該有時間限制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訴訟時效,
下面是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大家也應該熟知: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2.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3.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4,依法不適用于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大家對訴訟時效還有不明白的,可以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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