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基本上就是雙方當事人之間,責任劃分的最終認定。雖然有很多人表示對此不服,但是卻不知道,到底該怎么辦?能不能復議?能不能起訴,請求撤銷這個責任認定書?
還真不能!雖然你很不服,但也沒辦法,為什么呀?
事實上,從法律層面上來講,交警大隊的事故責任認定,并不是一個具體的行政行為,自然也就無法對其復議或者訴訟。
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是否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可否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意見》規定,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可以作為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證據使用。
嚴格來說,這樣的責任認定書,相當于一個有關部門出具的書證,因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那么,當事人對這個責任認定書不服的話,難道就沒有辦法了?當然有辦法。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這里的復核,不是行政法意義上的復議,只是一個救濟渠道。事實上很多人并不知道這個規定,而且這個規定給予的時間也特別短。相比于其他法律規定留給的救濟時間,少則十天多則半月來說,這個真的有些過于緊張。很多人可能還來不及準備申請復核的資料,時間就已經過去了。因此,這里提醒大家,如果對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車輛事故復議流程,要立即提起復核程序。
實踐中,很多人會提起訴訟,這其實并沒有什么意義,不出意外,都會被駁回。對此,文末可以附一個案例,給大家做以參考。
附隨案例:
案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19)最高法行申7322號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李**,男,1989年*月7*日出生,*族,住貴州省都勻市*。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4號。
法定代表人趙克志,該部部長。
訴訟請求:再審申請人李**因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以下簡稱公安部)行政復議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8)京行終5708號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
判決內容: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車輛事故復議流程,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李**不服原審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稱,黔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錯誤車輛事故復議流程,其向貴州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申請復核,貴州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未予以答復,其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公安部作出的公復不受字[2018]7號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以下簡稱被訴不予受理復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原審裁定駁回起訴錯誤。故請求撤銷一、二審裁定,依法立案再審。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再審審查的焦點問題在于原審裁定駁回起訴是否正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規定,提起行政復議應當屬于行政復議受案范圍,本案中,李**提起行政復議的事項系交通事故認定書,參照法工辦復字[2005]1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是否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可否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意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屬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公安部針對其申請作出被訴不予受理復議決定并無不當。原審裁定不予支持其起訴,結果亦無不當。
綜上,李**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李**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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