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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門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對當事人的車輛進行扣留,那么,哪些情況下交警可以扣車呢?可以扣多長時間?事故車輛超過法定期限發生交通事故交警扣車,如何處理?
哪些情況下,交警可以扣車?
《道路交通安全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明確了9種情況交警可以依法扣留機動車,包括以下:
1、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
2、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嫌疑的;
3、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4、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5、機動車有被盜搶嫌疑的;
6、機動車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嫌疑的;
7、未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8、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9、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的發生交通事故交警扣車,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車輛。
那扣車可以扣多長時間呢?
根據目前最新規定,一般情況下,事故車被扣的期限不應超過25天(其中20天的檢驗、鑒定期限加上5天通知取車期限);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延長檢驗、鑒定期限的情形下,事故車被扣的期限不應超過65天(其中60天的檢驗、鑒定期限加上5天通知取車期限);但一方當事人收到公安機關的檢驗、鑒定結論提出書面異議并申請重新檢驗、鑒定除外,此種情形下,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則扣車的時限將會延長一倍時間。如果交警超過上述期限扣車,即為違法扣留。
事故車輛被扣期限超過法定期限,如何處理?
車主或管理人首先應保存好扣車憑證,超過法定扣車期限后,可以書面函告要求公安機關予以放行發生交通事故交警扣車,若不成的,則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書面投訴,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如果被扣車輛有損壞的,可要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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