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車禍事故致人死亡賠償標準,雖然本案造成了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但由于雙方負同等責任,因此張先生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需要向死者家屬進行民事賠償。
具體的賠償項目有:
一、喪葬費:是指辦理喪葬事宜的必需的費用。標準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總額計算。
二、死亡賠償金:是指因交通事故死亡對死者家屬的撫慰金及死者家庭遭受損失的補償金。以交通事故發生地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 60周歲以下的,補償20年;6 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 75周歲以上的均補償5年。
三、被撫養人生活費:是指死者生前實際撫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生活費用。以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民年人均消費性支出額計算:不滿18周歲的撫養到18周歲。失去勞動能力的:60周歲以下的撫養20年;60周歲以上的增1歲減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四、精神撫慰金: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撫慰金的數額一般不低于元,但不得高于元。
五、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3)對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隱性傷害,如外傷性失語、偏癱、神經損傷導致肢體肌肉萎縮、肝脾腎挫傷引發遲延性出血等,訴訟時效自隱性傷害被確診之日或者經有關部門鑒定為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時計算一年。
(4)對于經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未能達成調解協議的訴訟時效從收到調解終結書之日起按照損失的不同性質計算;對于達成調解協議后或者雙方自行協商達成協議后逾期不履行的,訴訟時效按照調解協議確定的履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5)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結案或經人民法院審理結案后,受傷人員出現與道路交通事故有關的后遺癥的,可以就治療后遺癥引起的相關費用起訴,訴訟時效自后遺癥確診之日起或者自醫療部門、鑒定機構確認后遺癥與交通事故之間的關系之日起。以上介紹了訴訟時效的相關內容,但我們仍然建議在道路交通事故索賠過程中,盡早起訴,切不可拖沓延誤車禍事故致人死亡賠償標準,否則不僅是有可能超過訴訟時效車禍事故致人死亡賠償標準,而且交通事故案件中的當事人具有流動性大的特點,延遲起訴的時機極有可能給對方當事人帶來逃逸、隱匿財產的時間,給訴訟和執行造成困難,甚至出現判決以后找不到對方或者找到對方但已經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所以,發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盡快起訴,絕對不可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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