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規定,“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中車輛損失,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p>
停運損失是針對可修復且有修復必要的車輛在修復期間內因停止經營活動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報廢的營運車輛是否存在停運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指出“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p>
這一批復明確了停運損失費的計算期間為“被損車輛的修復期間?!蹦切]有修復必要的報廢車輛是則不存在“修復期間”的,這些受損車輛是不應該計算停運損失的。
而且報廢車輛的侵權人賠償了車輛損失費后,相當于賠償了整車價值,營運車輛所有人是否再重置營運車輛,何時購置營運車輛,均不以侵權人的意志為轉移,難以厘清停運損失費的計算期間。
關于停運費的賠償,賠償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交通事故中車輛損失,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出租車被撞壞,出租車車主可以要求賠償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司法理論界和司法實踐領域對此已無爭議。
停運費可以得到賠償是建立在因交通事故導致無法進行營運性活動而造成損失的理念之上的。停運損失的期限是短暫的,并非長久的。
車輛受損后的停運損失一般可以分為兩種不同情況:一種是可修復并有修復必要的受損車輛的停運損失;另一種是難以修復且沒有修復必要的受損車輛的停運損失(即被撞后立刻被認定為車輛報廢,報廢車輛是不存在“修復期間”的,故這些受損車輛是不計算停運損失的)。
所以一般情況下,車輛受損后的修復期間才可以主張停運損失,事后報廢的出租車,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因嚴重受損而報廢,喪失了營運的條件和能力,不能繼續營運,只需按照該車的實際價值予以賠償,車主可以另行購買車輛進行營運交通事故中車輛損失,并未影響到運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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