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交通事故后處置我們了解的太少!
交警提示:人傷事故先救人 車損事故先撤離
近日發生在北京的一起追尾事故中,后車內2人因未能在第一時間獲救不幸死亡,事件通過媒體宣傳后,引發社會熱議。道路交通事故嚴重威脅著人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法律明文規定,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僅有輕微車損的不同情況下,駕乘人員、過路車輛行人有責任或義務按照相應方式妥善處理事故,公安交管部門在此向廣大交通參與者做出相關提示。
人傷事故 先救人 再報警
案例
7月16日凌晨3時許,北京市朝陽區南四環外環主路十八里店南橋西側,一輛小型普通客車與前方一輛輪式自行機械車輛尾部相接觸后起火。北京交管部門通報,這起事故造成后車車內2人死亡。事故發生后,一段記錄了追尾車輛從冒煙到起火,最終被火焰吞噬的短視頻在網絡上傳播開來。這段視頻也引發了大眾對于發生交通事故后先救人還是先報警的討論。
交通事故發生后
救人在首位
救死扶傷是一種傳統美德,而對交通事故當事人而言,搶救受傷人員也是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在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人員傷亡的緊急情況下,當事人迅速、及時地搶救受傷人員可以防止受傷人員傷勢惡化、受到二次傷害甚至造成死亡,從而減輕事故所造成的傷亡和損失。
應當先標好停車位置,即各個車輪的位置、走向、制動印痕的起止點等,隨后立即視情況選擇攔截過往的車輛,或撥打120急救電話等方式,盡快將受傷人員送往醫院。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可以使用肇事車輛將受傷人員送去醫院,如果車上還有其他人員發生交通事故后多長時間放車,應當留下保護現場。當事駕駛人在將受傷人員送到醫院后發生交通事故后多長時間放車,應當立即返回現場。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第一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車損事故 先撤離 再協商
與造成人員傷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相比,車損交通事故的發生概率明顯更大,特別是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的“小剮小蹭”,如果不按照規定快速處理,“小事故”也會引發大堵塞,對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構成較大危害。
案例
7月23日上午9時40分許,兩輛并列行駛的小客車在中石油橋由東向西方向橋面上發生剮蹭事故,雖然僅造成輕微車損,但兩名駕駛人卻下車后長時間站在車旁,未快速撤離現場,導致一時間兩車周邊及后方大量排滿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多長時間放車,橋上水泄不通。交管局指揮中心值班交警通過監控屏幕發現情況,通知屬地交警快速到場處置后,這段橋上道路終于恢復了應有的快速通行。后經交警調查,當事兩名駕駛人對事故事實及成因(或責任)沒有爭議,不離開現場的原因就是希望等待保險公司人員前去定損。
機動車之間的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沒有特殊情形的,當事人均可以自行協商處理。當事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采取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等方式固定證據后,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以下情形 不能隨便“撤”
需要注意的是,發生只造成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發生財產損失交通事故,車輛可以移動,但存在無檢驗合格標志或者無保險標志的,或者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情況之一的,當事人應當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采取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等方式固定證據,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后報警。
此外,載運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發生的財產損失事故的,當事人應當立即報警,危險物品車輛駕駛人、押運人員應當按照危險物品安全操作規程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第二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也可以使用“交管”事故快處平臺自行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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