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賠償責任誰來承擔?
(1)事故責任的劃分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沒有證據證明對方也有過錯的,應當負全部責任,即負全部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是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遺留的。是認定當事人是否有過錯、是否承擔事故責任的重要證據,也是認定當事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重要事實。因此公司車輛發生事故由誰賠償,《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的,負全部責任?!币簿褪悄阋袚抠r償責任。這是一種有效的經濟懲罰。
(二)賠償義務人的類型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義務人包括兩類:
1.侵權直接責任人:交通事故當事人(自然人);
2.侵權間接責任人:即依法應當對直接侵權責任人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賠償義務人的范圍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義務人的范圍包括:
1.交通事故責任方: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權人,包括機動車駕駛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從事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
2、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法定監護人;
3.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所在單位;
4.造成事故的車輛所有人:根據受益人承擔損失的原則,車輛所有人以是車輛運營的實際控制人和受益人為條件,承擔賠償責任;
5.違反安全義務的施工單位或者公路管理單位;
6.車輛生產和銷售單位對產品質量等負責。
二、單位車輛發生車禍如何賠償?
(1)職務行為的單位賠償
單位駕駛人在執行職務時發生交通事故傷亡、失蹤的,由法人和其他組織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或者由用人單位(雇傭關系)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損害的員工承擔連帶責任(用人單位有追償權)。
(2)非公務行為的個人賠償
本單位駕駛員非在執行公務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公司車輛發生事故由誰賠償,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法人、其他組織或者用人單位(雇傭關系)無責任的公司車輛發生事故由誰賠償,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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