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固定現場證據:固定現場證據的方式可以通過畫現場草圖、拍攝現場照片、錄像,也可以通過現場口頭詢問方式固定證據。2、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對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3、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其駕駛的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有關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4、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1)撤離現場后交通事故車損理賠流程,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敘述等,認定并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由當事人簽名。(2)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可以當場出具交通事故車損理賠流程,也可以事后出具;但是最遲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10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5、當場調解: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可以口頭申請),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事故車損理賠流程,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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