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8年7月27日17時許,原告許某某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載雞籠)由流長往犁倭方向行駛,行駛至犁倭鎮老黑山路段時,因右邊車道有一堆砂石,許某某隨即往左轉,與對向行駛的徐某某駕駛的小型轎車會車,導致原告摔倒受傷。被告徐某某通過后視鏡看見原告摔倒后站起來扶摩托車,之后駛離現場。原告許某某受傷后在醫院住院治療11天,用去醫療費.88元。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許某某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與徐某某駕駛的小型轎車會車后摔倒。”“雙方車輛痕跡比對無明顯刮擦痕跡。”“我隊對此事故的成因無法查清,無法認定。”經鑒定,原告的傷殘程度為八級傷殘,誤工期120日,護理期為60日,營養期為90日。原告各項損失合計.76元。
徐某某駕駛的小型轎車在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陽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事故發生時間在投保期內。
【分歧】第一種意見:沒有證據證明小轎車與摩托車有碰撞,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應當舉證證明其損害后果與小轎車之間有因果關系,且原告亦不確定其駕駛的摩托車與小轎車有刮擦,故原告舉證不力,應駁回原告起訴。
第二種意見:本次事故交警隊已經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所以是交通事故。鑒于三天以后當事人才到交警隊,加之事故發生地無監控,故無法作出責任認定。只要是交通事故,根據交強險“不分責、不分項”的賠償原則,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進行賠償。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
【評析】
一、本案是否屬于交通事故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交通事故”車輛事故保險,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由此定義看出,“交通事故”并沒有明確強調必須以兩車相互接觸為必備要件。
2.“無明顯刮擦痕跡”是否能夠認定摩托車和小轎車有刮擦?本案中原告駕駛的摩托車載有雞籠,雞籠系竹制產品,體積較大,與摩托車捆綁在一起后,增大了摩托車行駛中的總體積,但是重量很輕。故摩托車沒有刮擦小轎車是極其有可能的,但是摩托車上的雞籠刮擦小轎車卻存在極大可能。即使摩托車上的雞籠與小轎車刮擦,在雙方車速較快的情況下,也可能留不下任何痕跡。但是在慣性的驅使下,亦可能導致摩托車摔倒。
3.本案小轎車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法院審理查明,原告駕駛的摩托車與小轎車會車,導致摔倒受傷,小轎車駕駛員徐某某通過后視鏡看見原告摔倒后站起來扶摩托車。由此看出,原告的損害后果系因與小轎車的會車導致。
綜上,小轎車與摩托車在道路上行駛,在會車的過程中導致摩托車摔倒,無論兩車(包括車上的雞籠)是否刮擦,即使是摩托車駕駛員被嚇倒摔傷,也應認定為交通事故。
二、責任的承擔問題
1.保險公司是否應當在交強險內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由此看出,國家設立交強險的目的是為了控制機動車行駛這一高危行為的風險,保障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身、財產損失能夠得到及時的補償,因此只要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人員人身傷亡、財產損失車輛事故保險,保險公司就應該在交強險限額內對受害人的損失進行賠償,而不需分責分項。故無論駕駛人員是否有責任,該保險公司也應當在交強險元的范圍內進行賠償。
2.被告徐某某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是否應當在商業險內賠償?
針對商業險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承擔責任。本案中,由于雙方當事人未能及時報警,案發現場被破壞車輛事故保險,且無監控等客觀原因,導致交警部門不能作出責任認定。原告也未能舉證證明被告徐某某有過錯,也不能證明徐某某有多大的責任,故徐某某不承擔過錯賠償責任。雖然徐某某在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險,因徐某某不承擔賠償責任,所以保險公司也不承擔代為賠償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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