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記者龍成柳 通訊員鐘小欣)因發生交通事故,車子被扣押在車輛保管場。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完畢后,由于車輛無法直接開出,事故車司機找來叉車幫忙挪車。不料,挪車過程中叉車翻車,造成二次事故,砸壞了上述車主及另一人的車輛。叉車司機逃逸,事后拒絕賠償。
昨日,記者從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獲悉,近日,法院對這一案件進行第二次公開開庭,并當庭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叉車司機承擔二次事故40%的責任。
事件:
叉車司機惹禍后逃逸
2016年10月,范先生的前妻開著范先生的車在路上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兩車均受到損壞。事后,交警部門赴現場處理該事故叉車發生交通事故,并將范先生的車拖至東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某扣押車輛保管場等候處理。
2016年11月,待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完畢后,范先生的前妻代范先生與汽車4S店的員工前往取車進行維修。但由于車輛停放位置及車輛受損,車輛無法直接開出。于是,范先生的前妻在車輛保管場附近的木業公司找到正在駕駛叉車的韓某,讓其幫忙用叉車把汽車搬運出來。
韓某駕駛叉車進入車輛保管場搬運汽車時,由于其操作過程中自身操作技術水平不足,導致車輛翻車,并砸到停靠在旁的另外一輛車,造成范先生及楊先生車輛不同程度的損壞。
事故發生后,范先生的前妻馬上報警。韓某當場承認自身的過錯,并積極協商賠償事宜。但公安人員到場前,韓某因擔心承擔不起責任,以購買香煙為由逃離現場。
韓某逃離現場后,范先生多次與韓某及木業公司聯系。韓某雖承認事故過錯,但因賠償金額無法承擔一直拒絕履行賠償義務。無奈之下,范先生向法院申請訴訟,請求判令韓某及木業公司共同賠償6.99萬元以及利息。
焦點:
事主和司機是否雇傭關系
法院受理該案件后,于今年5月22日開庭審理。庭審中,針對韓某與范先生一方是否為雇傭關系、韓某所在木業公司是否應承擔責任等成為庭審焦點。
針對第一個焦點,法庭上,韓某稱叉車發生交通事故,范先生一方主動找他,并未談及搬運費用問題,他只是單純地無償幫忙,并沒有收費,所以沒有賠償的義務。但范先生的前妻庭上作證稱,當時4S店的工作人員向韓某說明情況后讓其幫忙來挪車,已經談妥了價格,200元一次。
此外,木業公司認為,對于韓某叉車事故,公司并不知情,因此,對事故不用承擔責任。范先生經過考慮,當庭決定撤回對木業公司的訴訟請求,僅要求韓某賠償損失。
法院:
車主找非專業司機需擔責
今年6月28日,法院對案件作進一步核實后,進行第二次開庭審理。4S店的工作人員稱,當時正好看見對面的木業公司有叉車在作業,就去請韓某幫忙叉車,協商隨后支付搬運費,具體多少錢并不清楚。
法院經審理認為,盡管范先生主張韓某有收取搬運費,但未向法院提交任何付費證據。兩證人均對案涉車輛維修事宜存在利益關系,因此,在沒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不能僅以兩人的單方陳述認定韓某存在收取搬運費的行為。
法院依法認定叉車發生交通事故,韓某的叉車搬運行為屬于義務幫工行為,但幫工過程中未能盡到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因此,韓某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范先生一方有4s店專業人員指導,在理應知道韓某不具備相關車輛搬運資質的情況下,仍要求韓某幫工,具有明顯過錯。雙方對損失的形成均有過錯。綜上,法院酌定韓某對該案事故承擔40%的責任,即賠付范先生近2.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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