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為33天。如果需要重新檢驗、鑒定的,扣留事故車輛期限為58天。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不服,可以申請重新檢驗,即上述期限33天,加上委托檢驗鑒定3天,重新檢驗鑒定20天交通事故車輛扣押多長時間,交警將重新檢驗鑒定報告送到當事人2天,共計58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交通事故車輛扣押多長時間,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尸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鑒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對棄車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十日后仍不領取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對無牌證、達到報廢標準、未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等車輛交通事故車輛扣押多長時間,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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