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交警車只能調查取證需要。
交警在以下九種狀況之下可以查扣車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扣留車輛:
1、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
2、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嫌疑的;
3、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4、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5、機動車有被盜搶嫌疑的;
6、機動車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嫌疑的;
7、未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8、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9、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的可以扣留事故車輛。
因此,交警僅在發生上面所述的九項情形時,才具有依法扣車的權力。
一般事故責任認定后,就可以把車拿回來,具體與交警部門溝通。事故車輛是可以扣留的交通事故車輛扣押多長時間,但是扣留的原因只能是收集證據的需要。不能以扣車逼迫機動車方交納事故處理押金。根據上述規定,在事故車輛經過鑒定,相關部門作出鑒定結論之日的5日內,交警應當通知機動車方取回車輛。一般情況下交通事故車輛扣押多長時間,鑒定不應該超過20日。
交警不能無限期扣押事故車輛。一般來說交通事故車輛扣押多長時間,最長20天,機動車方可以要求交警發還事故車輛。當然,如果受害方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由法院依法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話,車輛可能被扣留至訴訟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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