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掛車違停引發交通事故車輛違停發生交通事故誰責任,盡管牽引車此時已經與掛車分離并駛離現場,但處理時應將兩車視為一體,牽引車的交強險仍應賠償。
案情
被告陳某駕駛牽引車牽引掛車至振宇路段,將兩車分離后駕駛牽引車離開車輛違停發生交通事故誰責任,將掛車違章停在道路邊。原告馮某夜間騎電動車因視線不良撞到停放在路邊的半掛車致傷。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陳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馮某負主要責任。另,案涉牽引車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半掛車未投保交強險但投保了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后,當事人已就交強險外的損失協商處理完畢。原告起訴要求牽引車的交強險賠償損失12萬元。
裁判
江蘇省泰州市姜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掛車是由牽引車牽引至事發地點并違停的,牽引車是致事故發生的掛車的驅動車輛,故共同屬于肇事機動車。掛車按規定不投保交強險,掛車發生交通事故后,仍然適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故判決由承保交強險的人保財險姜堰支公司在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人身損害元。宣判后,當事人均未上訴車輛違停發生交通事故誰責任,該判決已生效。
評析
對牽引車一方是否賠償,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觀點認為,原告馮某并未與牽引車發生碰撞,牽引車與事故發生無關,故牽引車的交強險不應賠償。
第二種觀點認為,掛車本身不具有動力裝置,只有在和牽引車組成汽車列車才能上路行駛,而且掛車也無駕駛員,無法控制車輛。雖然發生事故時,牽引車與掛車處于分離狀態,但被告陳某駕駛牽引車的牽引行為與本起事故的發生有因果關系,故處理時應將牽引車與掛車視為一體,牽引車也屬于事故機動車,按照交強險條例的有關規定,牽引車的交強險應予賠償。
筆者認為,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牽引車的交強險應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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