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職責
(1)研究確定客運總站應對突發事故的重大決策;
(2)負責組織指揮客運總站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包括搶險救災、醫療救護、物資救援等);
(3)審定重特大突發事件信息報送、發布等事宜;
(4)批準重特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啟動、調整和終止。
3.4應急辦公室的構成與職責
3.4.1組成
應急辦公室是客運總站應急管理的常設機構,在客運總站應急指揮部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客運總站應急辦公室分別設在客運總站業務處(安全生產事故)和行政處(其它事故)主任由各自部長擔任。
3.4.2職責
(1)傳達落實客運總站應急指揮部有關應急工作指示;
(2)統一組織、協調、指導、檢查客運總站突發事故應急工作;
(3)收集有關應急工作情況,發生突發事件時接受報告、傳遞信息、組織聯絡應急狀態下各職能部門的溝通與協調,協調企業外部應急救援力量;
(4)組織、協調應急預案制定、修訂、審定和培訓;
(5)召集有關應急工作會議。
3.5專家咨詢組
3.5.1組成
客運總站專家咨詢組由運管、經濟、財會、機械、、電氣、通風、等專業的專家組成。
3.5.2職責
(1)參與應急預案的編制審查和搶險方案的制定實施;
(2)為現場應急處置、救援工作提出科學可行方案或建議;
(3)對重大突發事故的發生和發展趨勢,救災方案、處置方法、災害損失和恢復方案等進行研究、評估,并提出相關建議;
(4)為現場應急處置、救援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3.6現場應急指揮部
現場應急指揮部為突發事故應急處置、救援的核心是客運總站應急指揮部臨時派出機構、由客運總站應急指揮部成員和指定的事發單位派出人員組成,負責突發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工作。
3.6.1組成
現場指揮長,一般情況根據事故性質類別分別由客運總站分管副經理擔任,副指揮長一般由業務主管部門的部長擔任,現場指揮部成員一般應包括業務主管部室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應急搶險隊伍的負責人。現場指揮部應設在距離事故現場最近的場所或區域。
3.6.2職責
(1)負責現場指揮、協調、監督、指導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2)調配現場應急資源;
(3)針對事態發展組織制定和調整應急處置和救援方案;
(4)根據突發事件性質設置搶險通訊組、搶險救災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及警戒組。
3.7各應急行動小組組成及職責
3.7.1搶險通訊組
(1)人員組成
組長:工會、黨辦負責人
組員:工會、黨辦人員及各基層部門值班人員
(2)主要職責
①通知客運總站內人員緊急行動;
②如必要,通知外部協作機構;
③保持客運總站應急組織之間的通訊聯絡:
④保持現場應急組織、外部協作機構和其他應急組織之間的通訊聯絡。
3.7.2搶險救災組
(1)人員組成
組長:業務處處長
成員:業務處全體人員
(2)主要職責
①負責現場搶險指揮部制定的搶險救災方案;
②保障搶險救援人員的自身安全;
③制定搶險救災過程的安全技術保障措施;
④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對突發事件進行處理;
⑤以最快的速度消除險情或最大限度控制事件繼續發展。
3.7.3疏散引導組
(1)人員組成
組長:辦公室主任
組員:辦公室、財務處、勞資處全體勞動
(2)主要職責
①負責現場人員(包括其他工作人員和旅客)疏散;
②負責現場交通運輸保障和搶險物資、人身防護用品的供給;
③負責現場車輛的疏散;
④負責事故應急救援所需資金的保障。
3.7.4安全防護救護及警戒組
(1)人員組成
組長:行政處處長
組員:行政處全體(及機關相關科室)
(2)主要職責
①負責事故現場的治安保衛;
②設立警戒線,禁止非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危險區域;
③及時通知事故影響區域內人員的撤離,并告知逃逸的路線及注意事項,
確保轉移迅速、有序、安全;
④必要時可與公安、交警部門配合,實施交通管制。
⑤組織人員及時疏導車輛、搶救人員和財產,保護事故現場,保護機密文件、檔案、憑據;
⑥盡快將受傷人員轉移到安全地帶,并對傷者進行臨時救護處置。
4預防預警
4.1危險源監控
客運總站危險源主要分布于各單位,由各單位負責日常監控和管理,建立危險源檔案,開展風險分析,對可能發生的重大事故信息進行評價,完善預防措施,充分發揮監控裝置的作用。確保遇有突發事故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4.2預警行動
當發現事故隱患或事故隱患將導致災害發生時,現場人員應立即向所在單位應急辦公室報告事故情況,單位可根據隱患的危險程度、波及范圍、性質、發展趨勢和可能造成事故的嚴重程度向客運總站應急辦公室報告。
客運總站應急辦公室接到應急情況報告后,依據應急報告內容判斷事故類型,并通知客運總站相關部門、單位展開事故救援工作班車事故應急預案,上報客運總站應急指揮部并根據事故實際情況按預案體系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同時做好向上級匯報工作。
4.3信息報告與處置
4.3.1應急辦公室
電話接報要問清報警人的姓名、地址、聯系電話、職務、及事故發生時間、詳細地點、交通狀況、事故可能的原因、性質及其危害嚴重程度、事故可能的發展趨勢等,需向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的,應由應急辦公室主任及時報告并做好事故應急的接口工作。
4.3.2信息上報
發生事故后,現場人員立即向現場所在單位應急辦公室報告事故基本情況,現場所在單位應根據基本情況判斷是否有能力實施救援和控制,超出其救援和控制能力時,立即向客運總站應急辦公室報告。
客運總站應急辦公室接到事故情況報告后,應根據事故基本情況及時判斷事故類型、危險程度、波及范圍、事故性質、發展趨勢和可能造成事故的災害程度,并在規定的一小時時限內向客運總站和地方應急管理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上報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時間、地點和現場情況;
(2)事故可能的原因、性質及其危害嚴重程度;
(3)事故可能的發展趨勢以及對救援的建議和要求;
(4)已采取的措施和效果已通知的救援單位及下一步處置方案;
(5)其它需要報告的事項。
4.3.3信息傳遞
事故發生后盡快通知場外社會公眾及相關單位以及事故現場可能波及的居民等,使其盡快采取緊急避險措施減少損失。
5應急響應
5.1應急分級
客運總站根據發生事故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和客運總站及各基層單位控制事故的能力,將突發事故應急行動分為以下三級:
一級事故:
(1)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性質特別嚴重,且發生后可能持續一段時間,事故控制及其對生產、社會產生的影響依靠客運總站自身的力量不能控制,需要上級單位或省級政府部門協調幫助的或各相關方救援的事故。
(2)系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包括3人),或者10人(包括1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人民幣500萬元以上的事故。
二級事故:
(1)有較大影響且發生后可能持續一段時間,事故控制及其對生產、社會產生的影響依靠客運總站下屬單位自身力量不能控制,需要客運總站或市級政府部門幫助救援才能控制的事故。
(2)系指一次死亡1~2人,或者3人~9人中毒(重傷)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人民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事故。
三級事故:
(1)系指客運總站下屬單位能夠控制事故發生時間不會久遠的事故。
(2)系指造成重傷、中毒(重傷)1~2人,但沒有人員死亡的事故,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事故。
5.2應急響應
按照分級響應分級處置的原則,各單位根據突發事故的不同等級啟動相應預案做出應急響應。
發生三級事故,現場最高職位的工作人員應立即啟動基層單位作業現場應急處置程序,同時向事發單位應急辦公室報告事故信息。事發單位應急指揮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啟動相應的專項預案,同時實施現場控制,并向客運總站應急辦公室報告事故信息。
發生二級以上事故,由客運總站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啟動本預案,并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向事故所在地省級、市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上報事故信息。同時啟動相應的各級應急預案和基層單位作業現場應急處置程序。
各級應急預案啟動后,現場應急指揮部成員、專家組成員,在接到應急指令后迅速到位,應急搶險救援隊伍必須在接到應急指令后在規定的時間內集結并趕赴現場。
5.3應急程序
5.3.1指揮與控制
緊急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應立即啟動應急處置程序,現場最高職務當班負責人是現場應急指揮,有權決定現場搶險指揮事宜,組織指揮有關人員進行先期處置,控制事態,并將事故情況立即報基層單位值班領導和事發單位應急辦公室;在上級應急指揮人員達到后,由上級應急指揮人員接管現場應急的指揮權。
5.3.2基層單位應急救援程序
基層單位值班人員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通知相關人員;并向應急辦公室報告。基層單位值班人員按照應急處置程序指揮先期處置工作。
基層單位現場指揮一般應按以下程序開展工作:
(1)現場指揮立即對事故性質、嚴重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進行判斷,并及時向本單位應急辦公室通報,隨時匯報事故搶險救援情況。
(2)在現場指揮的領導下,現場搶險人員按照各自職責開展事故救援工作。如原應急程序不能滿足事故處置需要,現場指揮應立即組織現場搶險人員重新制定處置方案,并組織實施。
(3)如事故嚴重程度屬于基層單位不可處置的,應優先做好人員的疏散工作,對事故現場進行監控,待上級事故應急救援人員到達現場后配合開展好救援工作。
5.3.3客運總站應急救援程序
客運總站應急辦公室接到事故情況報告后如判斷發生了二級及以上事故的,立即報告客運總站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向客運總站應急指揮部成員通報。
啟動客運總站突發事故綜合應急預案后,客運總站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立即指定現場指揮長,派出現場指揮部,領導現場搶險救援工作。
(1)客運總站應急指揮部按照以下程序開展救援工作:
①應急辦公室立即向事故所在地市級和省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客運總站應急管理部門報告事故情況;
②做好事故續報渠道的暢通,做好車輛、通訊等保障工作;
根據事故類別和性質通知客運總站有關專業應急搶險隊伍、專家組有關專家在指定時間到達事故搶險位置,并將應急隊伍準備情況報告現場指揮長;
③財務部立即安排搶險救援專項資金,物資供應部門按照“特事特辦”的原則,采購救援所需而日常儲備不足的應急物資;
④各部門根據事故類別做好相應的準備工作。
(2)客運總站現場指揮長和其他人員到達現場后,按照以下程序開展工作:
①立即接管現場救援的指揮權,對事故進行處置,各事發單位應急小組自動成為現場搶險救援的組成部分。如客運總站同地方人民政府成立了企地聯合指揮部的應服從企地聯合指揮部的調度和安排。
②客運總站現場指揮部應對事發現場指揮所進行檢查,確保通訊的暢通和搶險救援人員所在地的安全,防止伴生/次生事故即二次事故的發生。
③客運總站現場指揮長立即對事故性質、嚴重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進行判斷,如判斷發生一級事故,依靠客運總站一般應急處置隊伍無法控制和消除其嚴重危害時,向客運總站應急指揮部總指揮請求實施擴大應急行動。擴大應急行動由客運總站應急指揮部決定,并由辦公室向省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單位應急辦公室請求支援。實施擴大應急時,客運總站各單位要及時增加應急處置力量,加大技術、裝備、物資、資金等保障力度,加強指揮協調,努力控制事態發展。
④在客運總站現場指揮長的領導下,現場搶險組等應急小組按照已制定的各自職責開展事故救援工作。
5.3.5資源調度程序
當客運總站應急辦公室接到報警后,客運總站應急指揮部會根據事故情況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并由應急辦公室按照事故等級通知各救援單位,同時啟動應急救援物資和裝備。各應急救援單位在險情發生后應嚴格服從應急指揮部的指揮,全面出動應急救援物資,按照就近原則,第一時間趕赴事故現場并聽從現場救援指揮部的安排和部署。
當客運總站的救援力量不足時,應急辦公室應通知本地政府及相關部門配合。
應急救援隊伍調動:
三級突發事故發生時,由突發事故單位按照預案調動本單位應急隊伍進行處置。一、二級突發事故發生時,由客運總站應急辦公室統一調動客運總站內部應急處置隊伍和客運總站外部救援的應急隊伍。
5.3.6衛生和醫療救護
(1)現場緊急救護小組,負責傷情較重不能運送到醫院的傷員;
(2)運輸小組,超過傷害二人以上的事故立即聯系各協作醫院進行運輸救護;
5.3.7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程序
各單位必須為檢查、監測、救援人員準備專用的勞動保護用品、安全防護裝置、醫療用品,且專業救護人員必須經過專業的培訓,取得一定的資質及相關的實踐經驗。
5.4應急結束
根據應急救援結束的兩個基本條件判斷應急救援工作是否結束
(1)危險是否完全解除,災害是否得到完全控制;
(2)生命和財產是否完全脫險,是否得到充分保證。
完全符合以上兩個條件,方可宣布應急救援工作結束。
三級事故由事發單位應急指揮負責人宣布關閉應急預案;二級事故由客運總站應急指揮負責人或市級人民政府宣布關閉應急預案;一級事故由上級應急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宣布關閉應急預案。
應急結束后,各單位應盡快組織人力、物力以及技術支持做好現場恢復工作,盡快恢復生產,減少經濟損失。
6后期處置
6.1善后處置
善后處置工作由事發單位負責,客運總站有關部室協助進行,必要時報請客運總站領導協調。善后處置主要內容包括:對突發事故造成傷亡的人員及時進行醫療救助或給予撫恤,對造成生活困難的群眾進行妥善安置班車事故應急預案,對緊急調用的物資給予補充;對地方協作單位給予的人力、物力支援予以補償。黨群部門和各級辦公室要做好疫病防治工作,安全環保部門做好環境污染清除工作。
6.2調查與評估
重特大事故處置結束的同時,人事部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組成調查組,對事故(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形成書面報告向客運總站報告。政府或安全監管部門開展重大事故調查,客運總站應配合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6.3恢復重建
恢復重建工作由事發單位負責,需要客運總站處理的,由事發單位根據調查評估報告和損失情況提出解決建議,按客運總站有關規定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6.4保險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事發單位要及時向客運總站工會、人事部及相關部門報告,并協助辦理保險和理賠工作。
7保障措施
7.1通信與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綜合信息網絡系統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信息報告系統;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資源信息數據庫;規范信息獲取、分析、發布、報送格式和程序,保證應急機構之間的信息資源共享為應急決策提供相關信息支持。
7.2應急裝備保障
各單位根據自身應急救援業務需求,采取平戰結合的原則,建立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制度,配備一定數量的現場救援物資、工程搶臉裝備和器材,建立相應的維護、保養等制度,保障各種相關災害事故的搶險和救援需要。各單位應加強對儲備物資的管理,防止儲備物資被盜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對各類物資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
各單位要建立救援物資和搶險裝備信息數據庫并及時維護更新,報客運總站應急管理辦公室備案,保障應急指揮調度的準確和高效,應急救援物資的調用由客運總站應急辦公室統一協調。
7.3醫療衛生保障
客運總站辦公室、工會負責地方醫院協調、聯系,在需要時派出醫療衛生專家趕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衛生應急工作。同時要與屬地醫療部門建立應急協作關系,確保在事故緊急狀況下傷員能及時得到救助。
7.4交通運輸保障
發生重特大事故,應急搶險交通運輸的保障,由客運總站辦公室負責,應急狀態下客運總站一切機動車輛的調動服從客運總站應急指揮部的安排。
由客運總站辦公室負責與交通、鐵路、民航等部門聯系,在緊急情況下為應急救援及物資運輸提供交通方便,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放行,必要時請求地方有關部門的支援,開設“綠色通道”。
7.5應急隊伍保障
客運總站組織各業務主管部門建立應急救援隊伍。
(1)各單位應急隊伍
應急隊伍組成:各單位應建立完善消防、急救、搶修(險)、技術專家等應急專業隊伍班車事故應急預案,進行職能劃分,落實先期處置隊伍和增援隊伍。應急搶修、搶險隊伍應由各部門技術人員和操作服務人員組成,每支搶險隊伍一般不低于20人,并配備相應的通訊設備、照明設備、防毒面具、隔離設施、運輸車輛、特種車輛、搶險工具和設備等。
(2)治安隊伍
突發事故發生后,由事故發生單位負責治安保障,立即在突發事故處置現場周圍設立警戒區和警戒哨,做好現場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眾、搶救受傷、受困人員、維護公共秩序等工作。
7.6經費保障
客運總站以及其下屬單位應當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準備。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客運總站協調解決。
7.7技術保障
客運總站成立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專家組是為應急救援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產技術支撐體系的專家和機構研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重大問題開發應急技術和設備。
7.8社會保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參與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
8培訓與演練
8.1培訓
由客運總站應急辦公室負責應急預案和預防、避險、自救、減災等常識的宣傳,結合崗前培訓、安全培訓、三級教育等進行素質教育培訓,使員工能熟練掌握相應的應急技能。客運總站將聘請專家對應急救援進行骨干培訓。
各單位要把預案的宣傳和培訓納入年度工作計劃應急預案的培訓要包括各級領導,應急管理和救援人員上崗前和常規培訓基層單位負責生產作業現場員工應急處理程序熟練程度的考核。
各單位負責應急救援隊的專業救援培訓,確保每年至少培訓一次。
8.2演練
客運總站應急辦公室負責應急預案的演練管理工作,本著“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單位由應急指揮部組織定期或不定期的演練。
客運總站每年組織一次相關的演練,基層單位每半年組織一次相應的演練,班組、崗位要每季度組織一次應急程序演練。
9預案的備案
9.1預案的備案
本預案報市交通局和吉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9.2預案的維護和更新
預案維護和更新的組織工作由客運總站應急辦公室負責,預案更新與執筆工作由預案所在部門和單位負責。
9.3預案制定與解釋部門
客運總站級預案由(應急辦公室)組織制定和修訂,并負責解釋。
基層單位預案由應急辦公室組織協調各相關部門、單位分別進行制定和修訂,并分別負責解釋。
9.4預案實施或生效時間、
(1)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2)本預案由客運總站法人代表批準發布。
10獎勵與處罰
10.1獎勵
在事故應急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客運總站或主管部門、所在單位給予表彰或獎勵:
(1)精心組織或積極參與應急救援預案編制,經演練或實施驗證所提措施方案科學可靠的;
(2)認真組織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及評審,提出有價值改進建議的;
(3)認真巡檢,及時發現初期事故,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重特大事故發生的;
(4)為事故應急準備與救援搶險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5)在執行應急救援搶險任務時,組織嚴密,指揮得當,措施有效,避免了事故擴大,有突出貢獻的;
(6)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10.2處罰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經濟和行政處罰(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由公安機關依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規定組織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未盡事故應急準備義務,導致事態失控或事故性質升級,造成損失擴大的;
(2)未認真組織或參加應急培訓和演練,造成應急救援搶險人員未有效實施應急救援措施,貽誤有利戰機,造成重大以上損失的;
(3)未經允許,擅自拆除、挪用、占用、停用應急設施,致使應急救援系統無有效使用,嚴重影響應急救援工作,造成重大以上損失的;
(4)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事故真實情況的;
(5)拒不執行事故應急措施,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事故應急救援搶險時臨陣脫逃的;
(6)散布謠言,阻礙事故應急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擾亂應急救援秩序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7)有其他對事故應急工作造成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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