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訊(田枝柱)近日,湖南省平江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2020年9月9日13時0分許,原告黃某駕駛一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在平江縣木金鄉某地行駛時,與同向行駛由被告劉某駕駛的三輪電動車相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判決書,造成兩車受損,原告黃某、被告劉某受傷的交通事故。2020年10月13日,平江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黃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劉某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因達不成一致調解意見,黃某將劉某及三輪電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列為被告向法院起訴。
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保險公司認為,被告劉某所駕駛的三輪電動車經鑒定屬于機動車,請法庭依法核實該車輛是否已達到上機動車牌照標準,如已達到上機動車牌照標準,答辯人依據合同特別約定不承擔賠償責任。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保險公司承保的被告劉某所駕駛的三輪電動車,雖然在交通事故發生后被公安交警部門認定為機動車,但被告保險公司承保時根據車輛時速、重量等因素將其判斷為非機動車而出具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保單,其對該類車輛的情況應當是明知的,此后被告劉某并未改裝該事故車輛提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判決書,現其抗辯該車輛屬于機動車,與承保車輛性質不符而拒賠的抗辯意見,有失公平,法院不予采納。故法院判決對于原告黃某的損失,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判決作出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判決書,被告保險公司不服判決,向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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