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6月一天晚上,小何駕駛的車輛與小葉駕駛的吉利牌汽車在鞏義市G310國道某處相撞事故車評估費是誰出,經交警認定,小何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吉利車主高某麗向鞏義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小何及其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車損、貶值損失、評估費元。其中,該事故車輛維修費7300元,貶值為1萬元,評估費5000元。
保險公司認為,車損7300元部分該賠,但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失較輕微,不影響車輛的安全性能和操作性能,維修后即可恢復其使用價值,因此,貶值損失、評估費不合理,不該賠。
關于車輛貶值損失如何賠償,《民法典》及其他法律并沒有作出具體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列明的賠償項目也僅包括車損、車載物品損失、施救費、從事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等,并不包括車輛的貶值費用。本案事故僅造成車輛前保險桿皮、左前大燈、左前輪眉損壞,屬可修復性外觀損壞、可替換性部件損壞,不涉及車輛關鍵部位,通過修理,完全能夠恢復到原來車輛的性能、規格、安全性等要求。
該案中事故車評估費是誰出,評估公司“考慮本區域二手車交易市場行情、變現交易、修復質量等因素,確定該車的貶值為1萬元”的評估意見,主要基于二手車交易貶值的因素,故該公司的貶值評估意見對處理本案交通事故糾紛不具有客觀性和參考性,對該評估意見不應采信;對車主主張貶值損失1萬元的訴訟請求,也不應得到支持。
經過魏光輝法官的多次耐心調解,車主由開始的反對、不同意,逐漸到接受法官的意見,最終明確表示自愿放棄有關車輛貶值損失的請求,而鑒定部門也同意退還車主前期繳納的評估費5000元,保險公司則及時賠償了高某麗的車損7300元。9月9日,該案終于達成調解。
法官寄語:
貶值損失幾乎在每輛發生事故的機動車上都會存在,但目前我們尚不具備完全支持貶值損失的客觀條件:
(1)雖然理論上不少觀點認為貶值損失具有可賠償性,但仍存有較多爭議,比如因維修導致零部件以舊換新是否存在溢價,從而產生損益相抵的問題等;
(2)貶值損失的可賠償性要兼顧一國的道路交通實際狀況。在事故率比較高、人們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尚需提高的我國,賠償貶值損失會加重道路交通參與人的負擔,不利于社會經濟發展;
(3)我國目前鑒定市場尚不規范,鑒定機構在逐利目的驅動下,對貶值損失的確定具有較大的任意性。由于貶值損失數額確定的不科學,導致可能出現案件實質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權人的負擔;
(4)規定貶值損失可能導致本不會成訴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減少糾紛。
所以法院對該項損失的賠償持謹慎態度事故車評估費是誰出,傾向于原則上不予支持。當然,在少數特殊、極端情形下,比如商品車在銷售前發生的交通事故,或者車輛通過修理完全不能夠恢復到原來車輛的性能、規格、安全性等要求的,也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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