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明確二手車經銷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稅2020年9號公告)出臺后,有小伙伴們問:我們公司近期準備將使用過幾年的汽車出售后購買新車,出售舊車能不能享受國稅2020年9號公告的優惠政策?那我們一起來看看二手車交易的增值稅是怎么回事吧。
一、首先我們來看什么是二手車和二手車交易市場?
二手車:是指從辦理完注冊登記手續到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之前進行交易并轉移所有權的汽車(包括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即原農用運輸車,下同)、掛車和摩托車。
二手車交易市場:是指依法設立、為買賣雙方提供二手車集中交易和相關服務的場所。
政策依據:《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工商總局、稅務總局令2005年第2號)
二、二手車交易是否繳納增值稅?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汽車按照銷售舊固定資產有關政策繳納增值稅。
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汽車免交納增值稅。
政策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三、二手車交易時二手車交易交什么稅,二手車交易市場怎樣繳納增值稅?
第一種情況:二手車直接交易即二手車所有人不通過經銷企業 、拍賣企業和經紀機構將車輛直接出售給買方的交易行為二手車交易交什么稅,應當在二手車交易市場進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規定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車價合計”欄僅注明車輛價款二手車交易交什么稅,票據由二手車交易市場出具,但對于二手車交易市場不屬于銷售二手車行為,不征收增值稅;出賣方憑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次月進行納稅申報;購買方憑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如果二手車交易市場有取得的手續費收入,需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樣式如下:
第二種情況:二手車經銷企業銷售二手車即經批準允許從事二手車經銷業務的納稅人按照《機動車登記規定》的有關規定,收購二手車時將其辦理過戶登記到自己名下,銷售時再將二手車過戶登記到買家名下的行為,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銷售貨物的行為。
《關于明確二手車經銷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稅2020年9號公告)規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從事二手車經銷業務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納稅人減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并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0.5%)
例:一家二手車經銷企業,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近期打算將一輛公司自己使用的2007年購入的通勤車進行銷售,該車購入時由于固定資產尚未納入抵扣范圍,因此沒有抵扣進項稅額。該公司銷售該車,是否可以依簡易辦法按0.5%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答:不可以。
從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只有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才可依簡易辦法減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該公司屬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7年購入的、未抵扣進項稅額的通勤車輛,可以根據國稅函[2009]90號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第三條規定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90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如果該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呢?
因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適用“3%的征收率”,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可以享受《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的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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