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在什么情況下可以扣留當事人的機動車,一、交通警察在什么情況下可以扣留當事人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無其他機動車駕駛人代替駕駛、違法行為尚未消除、需要調查或者證據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扣留車輛:(一)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二)具有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嫌疑的;(三)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五)具有被盜搶嫌疑的;(六)屬于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七)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因收集證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的電動車超載發生事故怎么處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將車輛移至指定的地點并妥善保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鑒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對棄車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不領取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非機動車電動車超載發生事故怎么處理,應當當場出具憑證電動車超載發生事故怎么處理,并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被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來接受處理,并且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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