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車出事故 責任誰來負
以案釋法
車子借給小叔子開,結果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免責,車主、受傷當事人卻需承擔部分責任,這是為何?近日,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借車后酒駕發生交通事故的民事案件,厘清了各方責任。
基本案情
市民張三與王女士系叔嫂關系,由于王女士不常駕駛其名下的一輛小轎車摩托車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而小叔子張三持有“C1”駕駛證,遂經常借用。2022年8月某日,張山在晚飯期間“小酌”兩杯后,駕駛該車輛輾轉到朋友家、某酒吧、某酒業批發部三處飲酒,直至次日凌晨2點返家,途中與對向行駛由李一駕駛,搭載趙某、李二的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摩托車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造成李一、趙某當場死亡、李二重傷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交警部門認定,張三醉酒后超速駕駛,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李一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是導致本次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應承擔次要責任;李二無過錯,不承擔責任。
事故發生后摩托車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李二先后到市人民醫院、市工人醫院治療,經鑒定機構鑒定,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身體三處傷殘構成等級。出院后,李二向法院起訴,要求張三、車主王女士和肇事車輛投保公司(以下稱“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合計27.9萬余元。
案件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三醉酒后超速駕車發生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委托鑒定認定其在發生交通事故時車輛越過道路中心線駛入對向車道,故認定張三應對原告李二的損害承擔70%的民事賠償責任。
其他涉案人員是否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王女士作為肇事車輛的所有人,在明知張三喝酒不能駕駛機動車的情形下未妥善管理車輛鑰匙,未盡到管理義務,故對損害的發生有一定過錯,應承擔5%的民事賠償責任。
同時,交警部門雖認定原告李二無過錯,但其未按規定戴安全頭盔乘坐超載的機動車,將自身處于危險環境之中,對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損害的擴大有一定過錯,因此原告應自行承擔5%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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