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開了1年的新車續(xù)保時,田先生才從保險公司處意外得知,自己購買的這輛新車原來是一輛“事故車”,此前曾發(fā)生過交通事故。事后,田先生將涉事的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退還購車款,并作出三倍賠償……3月14日,四川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此案作為“司法促進消費”的十大典型案例進行發(fā)布。
紅星新聞記者從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一審法院判決撤銷雙方的購銷合同,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向田先生退還購車款元并承擔3倍賠償責任。后涉事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提出上訴,在二審中,雙方達成調解。
↑汽車消費創(chuàng)意圖據(jù)圖蟲創(chuàng)意
事發(fā)
續(xù)保時意外得知所購新車系“事故車”
田先生是四川南充人,經(jīng)營了一家水產(chǎn)店。2019年5月,他與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簽訂《購車合同》購買了一輛新車,這是一輛輕型廂式貨車,合同車價為元。雙方簽訂購車合同后,公司為田先生代買了車輛商業(yè)險和交強險。
平時,田先生開著這輛貨車為自己經(jīng)營的店鋪運輸牛蛙,車輛的登記性質亦為“非運營”。
2020年5月,因車輛保險即將到期,田先生在購買保險時被告知保險費要上漲。田先生這才從保險公司處意外得知事故車自己開,自己當初購買的這輛新車竟然是一輛“事故車”,曾在2019年4月16日發(fā)生過交通事故。事后,田先生找到當初賣車的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該公司工作人員承認,車輛在出廠后,送車駕駛員在送車過程中發(fā)生了交通事故。
之后,田先生與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為此事多次協(xié)商賠償未果,遂訴至法院。田先生認為,自己在被告處購買新車,第一年保險系被告代買事故車自己開,故被告就案渉車輛發(fā)生過交通事故是知情的,被告在知道案渉車輛為事故車輛后仍然以新車出售給自己,其行為已構成欺詐,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被告應退還自己的購車款,并按購車款3倍作出賠償。
法庭上,涉事的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辯稱,原被告雙方作為平等主體簽訂《購車合同》,被告向田先生交付的車輛不存在任何瑕疵,不影響田先生將該車輛作為新車的使用目的,公司對案渉合同簽訂與履行不存在過錯。本案不應當適用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被告對田先生不存在欺詐行為,案渉車輛是由生產(chǎn)商送貨上門至被告門市處,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時間是在被告接收車輛前,案渉車輛第一年的商業(yè)險投保人是田先生,被保險人是田先生,保險費用由田先生自行支付事故車自己開,被告對田先生并無欺詐情形。本案的田先生購買案渉車輛屬于營運用途,不是為了生活消費需要,故本案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更不應當適用3倍賠償。田先生使用該車已長達一年半的時間,田先生在使用中發(fā)生了交通事故導致車輛損壞,現(xiàn)田先生要求全額退還購車款,將車輛返還顯失公平,田先生應自行承擔車輛使用和耗損的責任。綜上,案渉車輛的使用性質和使用價值并未受到任何影響,也不影響田先生合同目的,應予駁回田先生的訴請。
一審
被告退還購車款并作出3倍賠償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4月16日,涉事車輛在從山東運輸至四川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進行了賠付。2019年5月,上述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與田先生簽訂了一份《購車合同》,將案涉貨車以新車名義出售給田先生,并為田先生代買了商業(yè)險和交強險。
法院認為,田先生購買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的貨車,雙方形成合法的買賣合同關系。田先生購車的目的是購買新車,但是在購車一年后才知道案渉車輛發(fā)生過交通事故。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作為專業(yè)的汽車經(jīng)營者,在接收車輛時理應當知道案涉車輛已經(jīng)發(fā)生過交通事故,且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也由某公司在售車時代買,保險詳單明確載明了案涉車輛發(fā)生過交通事故,故某公司是知情的,但在售車過程中卻故意隱瞞,不向購車者履行告知義務,使田先生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存在欺詐行為。
法院認為,田先生是為了生活需要向某公司購買案涉車輛,且登記性質為“非運營”,故田先生購買案涉車輛屬于生活消費,應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一審法院最終判決撤銷購銷合同,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向田先生退還購車款元并承擔3倍賠償責任。
3月14日,紅星新聞從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后涉事的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提出上訴,在二審中雙方達成調解。
法院提醒
隨著我國經(jīng)濟的快速發(fā)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消費合同糾紛案件持續(xù)增加,消費者權益保護成為社會關注焦點。欺詐消費者的行為不僅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更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jīng)營秩序。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經(jīng)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消費者可以主張適用懲罰性賠償。懲罰性賠償規(guī)則基于消費者的弱勢地位考量,適用將對不誠信的經(jīng)營行為予以制裁,讓不誠信的商家付出高昂的代價,促進形成誠信、公平、健康的市場營商環(huán)境,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紅星新聞記者 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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