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摩托車驗車幾年一次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電動三輪車出了交通事故怎么處理,每年檢驗1次。第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法律依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六條變更使用性質或者轉移登記的機動車應當按照下列有關要求確定使用年限和報廢:(一)營運載客汽車與非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的,按照營運載客汽車的規定報廢,但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轉為營運載客汽車的,應按照本規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計使用年限電動三輪車出了交通事故怎么處理,且不得超過15年;(二)不同類型的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按照使用年限較嚴的規定報廢;(三)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和摩托車需要轉出登記所屬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的,按照使用年限較嚴的規定報廢;(四)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半掛車與其他載貨汽車、半掛車相互轉換的,按照危險品運輸載貨車、半掛車的規定報廢。
距本規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內(含1年)的機動車,不得變更使用性質、轉移所有權或者轉出登記地所屬地市級行政區域。二、六年以后的機動車幾年審一次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機動車6年后審驗的,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營運載客汽車每6個月檢驗1次;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每年檢驗1次;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電動三輪車出了交通事故怎么處理,每6個月檢驗1次;摩托車每年檢驗1次;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三、小轎車一般幾年審一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所以,小轎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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