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上,一輛成都牌照小轎車追尾前方事故車輛后,其尾部又與一輛重型廂式貨車左側防護裝置發生刮擦,事故最終導致小轎車上一名乘客死亡……這是2019年國慶節發生在四川成巴高速南充市西充縣境內的一起交通事故。3月26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事發地轄區高速交警部門獲悉,一審法院此前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小轎車駕駛員黃某有期徒刑1年,黃某后提起上訴,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事故現場,黃某駕駛的車輛受損嚴重。
黃某今年50歲,男,四川省南充市儀隴縣人。2019年10月1日上午,黃某駕駛一輛成都牌照小轎車,搭乘李某等人從成都出發,沿成巴高速往巴中方向行駛。事故發生在下午1點20分左右山西追尾事故車,當時車輛已經行駛到西充縣境內。
據西充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稱,當時山西追尾事故車,黃某發現前面車輛行駛緩慢,前方行駛的貨車打右轉向燈提示變道駛向右車道后,黃某并未引起注意,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致使追尾停在前方的事故車輛。之后,黃某駕駛的車輛失控后,其尾部又與在客貨車道行駛的重型廂式貨車左側防護裝置發生刮擦,導致黃某車上乘客李某受傷,一共4車受損的交通事故。幾天后,李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四川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五支隊十五大隊責任認定山西追尾事故車,黃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黃某后被取保候審。
事后,西充縣人民檢察院指控黃某違反《道路交通法》,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車輛,致1人死亡,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西充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黃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
收到判決書后,黃某提起上訴。黃某認為,自己當時沒有超速等嚴重違法行為,因前方事故車輛未按規定擺放警示標志,貨車在前方強行變道超車擋住其實現,致使其不能及時發現前方發生的交通事故而避讓,造成其余事故車輛發生碰撞,交警部門認定其負交通事故主要責任有失公平,原判量刑過重。
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當天前方兩車駕駛員發生交通事故后沒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是黃某發生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交警部門已認定前方兩車駕駛員共同承擔黃某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根據黃某供述以及行車記錄儀影像視頻證實,黃某駕駛車輛時疏忽大意,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才是造成其駕駛的車輛與其他車輛發生撞擊、導致被害人李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其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故交警部門對黃某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與客觀事實相符,應予采信。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駁回黃某上訴,維持原判。
3月26日,紅星新聞記者從四川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五支隊十五大隊獲悉,幾天前,該大隊民警已經對黃某執行逮捕,并送往看守所羈押。
王海燕 紅星新聞記者 王超
編輯 彭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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