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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賠錢,就不準交警放車!”這是我們在交通事故處理時經常聽到的話。這樣的說法有沒有道理,有沒有法律依據呢?
一天上午,阿花(化名)開著自己新買的電動車,上班的途中,“咣當”轉彎時跟一輛小轎車撞上了,阿花立時就被甩出幾米遠。等驚魂初定,她發現自己大腿受傷了,“小電驢”也被撞爛了,跟小轎車車主爭吵了一番之后,她撥打了“110”,等待交警到達現場處理。
交警到場勘查后,決定要對事故車輛進行扣留。當時阿花心里想:你的小轎車都扣了,這下你可跑不了了,車都在這小事故交警扣車十幾天,我的醫藥費就有保障了!
后來經過交警部門的處理,認定小轎車車主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阿花沒有責任,但是經過調解,小轎車車主還是不愿意賠償阿花想要的賠償費,并且越來越“賴皮”,甚至不愿意到交警隊接受調解了。
阿花要求交警不準把小轎車放給車主,說放給他,他就跑了!但是到了規定的期限,交警還是通知了當事人前來把車領回去了。阿花到達交警隊后,指著交警說:你們交警一定是收了小轎車車主的好處才放車的,現在我找不到他,那我就認定交警你了,你賠我損失!!!
大家知道,發生交通事故后,如果需要一般程序調查處理,交警會扣車。
1.交警為什么要扣留事故車呢?
在道路交通事故一般程序處理中,交警一般都會扣留事故車輛,交警扣車是什么目的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因收集證據的需要,交通警察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由此可見,交警扣車是為了收集證據調查交通事故,用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比如對車輛進行技術鑒定等等,這和醫療費墊付、賠償調解、到案處理等等并沒有直接關系。
2. 事故扣車會扣多久?
如果需要對車輛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鑒定結論出來后,交警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收到后有三天的時間決定是否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如果需要重新鑒定小事故交警扣車十幾天,交警會安排重新鑒定,重新鑒定以一次為限。如果不需要重新鑒定,鑒定結論就生效確定,在確定之后的五日內,交警部門就會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
在不需要延長鑒定時間和重新鑒定的情況下,一般來說扣車時間大約就在二十八日左右,需要注意是這里說的日只是工作日,需要排除周末和法定節假日。
3.調解后不履行,可以扣車嗎?
事故處理中,交警主要的工作是對事故進行調查,認定事故責任。而交通事故調解,則是當事雙方自愿的原則,并且需要雙方共同提出書面申請后交警才可以受理小事故交警扣車十幾天,調解以一次為限,調解達成協議,如果有任何一方未履行,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這時候,交警是不可以扣留車輛的。
對于那些“老賴皮”,特別是在傷者治療期間都沒有墊付過醫療費用的人怎么辦呢?交警建議你應盡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由法院進行財產保全,以免造成后期履行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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