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3日7時43分許,中山市民眾鎮番中公路路段中山港大橋民眾下橋位發生一起造成1人死亡、3人輕傷的一般生產經營性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2月25日,接到市公安交警支隊通報函后,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廣東省生產經營性道路交通責任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指引》(粵安監[2017]155號)《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府辦[2018]2號)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2020年12月28日,中山市人民政府批準成立了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市公安交警支隊、交通運輸局、總工會等有關部門組成的中山市民眾鎮“11·13”一般生產經營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開展相關的事故深度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原則,通過調查取證和綜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性質,提出了對事故責任單位及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發生原因及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相應的整改措施,現將事故的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肇事車輛基本情況。
1.粵號重型自卸貨車基本情況,機動車所有人:中山市興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登記住所:廣東省中山市火炬開發區大環村展興路5號18卡廠房,品牌型號:乘龍牌,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號碼:,車身顏色:黃色車輛事故調查,使用性質:貨運,初次登記日期:2019年7月25日,檢驗有效期止:2021年7月31日,駕駛人:胡波,核定載人數:2人,實載人數:1人,整備質量:,核定載質量:,總質量:,實際過磅總質量:,超限率:72.6%。該車輛裝有衛星定位汽車行駛記錄儀并上線使用。車輛無拼裝、改裝嫌疑。經檢驗,車輛左側第三軸內外輪胎胎面出現暴露出輪胎簾布層現象,存在安全隱患。該車已購買了交通事故強制責任險和商業險。經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查詢,該車自初次登記日期至事發時累計有17條交通違法行為記錄,均已處理,該車近兩年無其他道路交通事故記錄。
2.粵號小型普通客車基本情況,品牌型號:思威牌,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號碼:,注冊日期:2017年3月1日,檢驗有效期止:2021年3月31日,機動車所有人:陸慶祿,駕駛人:陸慶祿,核定載人數:5人,實載人數:1人。
3.粵號小型普通客車基本情況,品牌型號:東風牌,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號碼:,注冊日期:2012年5月9日,檢驗有效期止:2021年5月31日,機動車所有人:尹小榮,駕駛人:尹小榮,核定載人數:7人,實載人數:7人。
4.粵號小型轎車基本情況,品牌型號:別克牌,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號碼:,注冊日期:2016年5月24日,檢驗有效期止:2022年5月31日,機動車所有人:余興喜,駕駛人:陳春曉,核定載人數:5人,實載人數:1人。
5.粵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基本情況,品牌型號:喜馬牌—30B,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號碼:,注冊日期:2011年6月9日,檢驗有效期止:2013年6月30日,機動車所有人:王波,登記地址:廣東省江門市蓬江區建設三路193號,該車未購買保險,駕駛人:胡開友,核定載人數:2人,實載人數:1人。
6.粵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基本情況,品牌型號:輕騎·鈴木牌―B,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號碼:,注冊日期:2012年11月26日,檢驗有效期止:2021年11月30日,機動車所有人:黃桂潮,駕駛人:黃桂潮,核定載人數:2人,實載人數:1人。
7.粵號小型轎車基本情況,品牌型號:比亞迪牌,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號碼:,注冊日期:2015年3月13日,檢驗有效期止:2021年3月31日,機動車所有人:蕭海棠,駕駛人:蕭海棠,核定載人數:5人,實載人數:1人。
(二)車輛檢驗檢測情況。
中山市公安局民眾公安分局交警大隊委托廣東信用司法鑒定所對事故的七車進行檢測結果:
1.粵號重型自卸貨車(車輛識別代號:) 制動系制動功能有效、轉向系統及燈光系統均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2017)相關規定;行駛系統(輪胎胎面出現暴露出輪胎簾布層現象)不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2017)相關規定,與該起事故發生有直接因果關系。
2.粵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號碼:) 制動系統制動功能有效,轉向系統、燈光系統及行駛系統均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2017)相關規定。
3.粵號小型普通客車(車輛識別代號:) 制動系統制動功能有效,轉向系統及行駛系統均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2017)相關規定;燈光系統不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2017)相關規定。
4.粵號小型轎(車輛識別代號:) 制動系統制動功能有效,轉向系統、燈光系統及行駛系均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2017)相關規定。
5.粵號小型轎車(車輛識別代號:) 制動系統制動功能有效,轉向系統、燈光系統及行駛系統均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2017)相關規定。
6.粵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車輛識別代號:)制動系統制動功能有效,轉向系統、燈光系統及行駛系統均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2017)相關規定。
7.粵號小型普通客車(車輛識別代號:)制動系統制動功能有效,轉向系統、燈光系統及行駛系統均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2017)相關規定。
(三)肇事車輛駕駛員及事故人員傷亡基本情況。
1.胡波,男,34歲,侗族,戶籍地址:湖南省會同縣團河鎮********車輛事故調查,現住地址:中山市火炬開發區********,工作單位:中山市興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準駕車型:B2D,初次領駕駛證日期:2014年8月5日,駕駛證有效期:2030年8月5日,職務:粵號重型自卸貨車司機。經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查詢,胡波近兩年來共有7次交通違法行為記錄,已全部處理完畢。經交警現場對胡波檢測,沒有涉嫌酒后駕駛,沒有涉嫌疲勞駕駛,在該起事故中,胡波駕駛粵號重型自卸貨車(核定總重25噸,實測總重43.15噸,超限18.15噸,超限率72.6%)經過事發路段時,車速由54KM/小時降至34KM/小時,超過事故發生路段限速標明的最高時速(30KM/小時),涉嫌超速駕駛。
2.胡開友(死者),男,46歲,漢族,戶籍地址:四川省瀘縣方洞鎮********,準駕車型:D,初次領駕駛證日期:2015年12月8日,符合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的條件。
(四)貨物運輸經營單位基本情況。
中山市興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登記住所:廣東省中山市火炬開發區大環村展興路5號18卡廠房車輛事故調查,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法定代表人:李鋒,成立日期:2018年4月4日;營業期限:長期,經營范圍:建筑業、機械設備租賃、汽車租賃、貨運經營等。中山市興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粵交運管許可中字號),經營范圍:普通貨運,證件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經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查詢,中山市興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1月18日,其名下共登記有15輛重型自卸貨車(含粵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該起事故中,該公司司機胡波駕駛粵號重型自卸貨車在中山市火炬開發區江陵路下陂頭的河北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工地裝載黃泥土,運輸到民眾鎮G228國道多寶路段工地修路用。
(五)貨運裝載源頭基本情況。
該起事故的貨運源頭是位于中山市火炬開發區江陵路下陂頭花園路道路改造施工工地,該道路施工工地為河北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寶忠,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住所:河北省保定市競秀區魯崗路125號)承建,因該道路施工工地開挖出多余的泥土需要清理運走,該公司管理員梁春雷聯系到了中山市興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駕駛粵號重型自卸貨車的司機胡波到該施工工地裝載泥土,河北省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沒有按照《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違規為粵號重型自卸貨車超限超載配貨。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0年11月13日上午,胡波駕駛粵號重型自卸貨車在中山市火炬開發區江陵路下陂頭花園路的河北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施工的道路改造工地裝載黃泥土(機動車所有人:中山市興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核定總重25噸,實測總重43.15噸,超限18.15噸),7時43分許,其沿G228國道從火炬開發區往民眾鎮方向行駛,行駛至中山市民眾鎮番中公路路段中山港大橋民眾下橋位對開時,撞上前方停定的粵號小型普通客車(由陸慶祿駕駛)、粵號小型普通客車(由尹小榮駕駛,載廖寶青、蔣良衛)、粵號小型普通客車(由陳春曉駕駛)、粵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由胡開友駕駛)、粵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由黃桂潮駕駛),以及對向車道正在行駛的粵號小型轎車(由蕭海棠駕駛)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7車損壞,廖寶青、蔣良衛、胡開友、黃桂潮受傷,胡開友死亡的一般生產經營性道路交通事故。胡開友于2020年11月14日經中山市開發區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應急救援處置情況。
2020年11月13日7時48分,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民眾大隊接到事故報警后,立即派警員處置并于當日8時許到達現場展開救援處置及勘查取證工作。120救護車趕到事故現場后立即將傷者分別送到中山市開發區醫院及中山國丹醫院救治。
(三)人員傷亡及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該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3人輕傷,具體情況如下:
1.粵號普通二輪摩托車駕駛人胡開友經送中山市開發區醫院搶救不治死亡。經廣東中法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書:死者胡開友符合交通事故鈍性暴力作用致顱腦損傷、臟器及血管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2.粵號小型普通客車乘客廖寶青受傷。經中山國丹醫院醫生診斷: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
3.粵號小型普通客車乘客蔣良衛受傷。經中山國丹醫院醫生診斷: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
4.粵號普通二輪摩托車駕駛人黃桂潮受傷。經中山市民眾醫院醫生診斷:左內膝骨折,多處皮膚軟組織掛擦損傷。
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150萬元。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胡波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駕駛機動車超過限速標明的最高時速,是導致此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中山市興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除治理制度,未采取技術、管理措施,未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
2.中山市興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未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3.河北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作為貨物裝載源頭單位違反《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為胡波駕駛的粵號重型自卸貨車超載超限配貨。
四、事故性質
經事故調查組調查認定,中山市民眾鎮“11·13”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經營性道路交通責任事故。事故責任單位是中山市興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五、對事故的責任認定及事故責任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
經調查組調查認定,中山市民眾鎮“11·13”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造成1人死亡、3人輕傷的一般生產經營性道路交通責任事故,中山市興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對事故發生的負有責任,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150萬元,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損失,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的影響。該事故是因胡波駕駛粵號重型自卸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駕駛機動車超過限速標明的最高時速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為吸取教訓,教育和懲戒有關事故責任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建議對中山市民眾鎮“11·13”一般生產經營性道路交通責任事故的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作出如下處理:
(一)胡波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駕駛機動車超過限速標明的最高時速的違法行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議由公安交警部門依法對其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中山市興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自然人獨資)未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除治理制度,未采取技術、管理措施,未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未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導致該公司貨車司機胡波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駕駛機動車超過限速標明的最高時速而造成一起生產經營性道路交通責任事故,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中山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三)中山市興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李鋒(法定代表人)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建議由中山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四)在中山市火炬開發區江陵路下陂頭工地施工的河北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作為貨物裝載源頭單位違反《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為胡波駕駛的粵號重型自卸貨車超限超載配貨,建議由中山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依法對其進行處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中山市興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應認真吸取該起事故教訓,在今后的生產經營過程中應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除治理制度,應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并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范類似事故的發生。
(二)中山市興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李鋒(法定代表人)應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并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確保安全生產。
(三)位于中山市火炬開發區江陵路下陂頭施工作業的河北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作為貨物裝載源頭單位,對于進出公司施工工地的貨運車輛應嚴格進行管理,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確保安全生產。
(四)公安交警、交通運輸等安全監督管理職能部門應進一步加強路面管控,繼續加強對從事道路運輸的貨運車輛、從事貨物運輸單位及貨運源頭單位的安全監管,嚴厲打擊各類道路交通運輸安全違法行為,強化道路交通安全的宣傳和教育,防范道路交通運輸安全事故的發生,切實加強對運營車輛及駕駛員的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的發生,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為平安中山建設創造良好的安全環境。
中山市民眾鎮“11·13”一般生產經營性道路交通責任事故調查組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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