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瓶車在行駛的時候不遵循交通規則或是行駛速度過快,極容易發生沖撞,有些電瓶車車主就在行駛的過程中與其他的電瓶車相撞了,雙方都有不同程度的受傷。那么,兩電瓶車相撞處理流程有哪些?若悠網小編給你提供一些意見。
兩電瓶車相撞處理流程有哪些?及時報警處理。要求交警部門出具事故認定書,按照事故責任交錢拿車。
交通事故認定標準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1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根據本條的規定,當事人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主要有三個標準:
事故當事人行為與事故發生之間有無因果關系。認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首先要看行為人的行為和事故的發生和損害之間有沒有因果關系,如果沒有因果關系,即使行為人的行為屬于嚴重違法行為,也不應有事故責任。如當事人無證駕駛,但在道路上嚴格遵守了通行的規則,在道路上正常行駛,但被后車追尾。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無證駕駛的行為就與事故發生之間沒有因果電瓶車之間事故如何處理,無證駕駛的前車當事人就沒有責任,而應當認定后車的全部責任。
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對事故發生原因力的大小。原因力是指在導致事故發生的共同原因中,每一個原因對于損害結果發生或者擴大所發揮的作用力。
當事人過錯的程度。在因果關系確定以后,對當事人的事故責任比例的確定,主要是根據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來確定的。在雙方或者多方事故當事人都有過錯的場合電瓶車之間事故如何處理,例如:機動車超速行駛,而被撞的行人則闖紅燈,這就面臨了一個對當事人各方的過錯進行比較的問題。比較過錯又稱為過失相抵,是民法尤其是侵權行為法上的一項重要的責任確定制度。我國的《民法通則》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都明確了這一確定責任、分擔損失的制度。但是,對當事人的過錯比例進行比較,存在技術上的障礙需要克服,主要表現為如何認定不同過錯對促成事故作用力的大小,也就是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的“過錯系數”問題。在日本汽車損害賠償責任法的實踐中,法院已經形成了一套系統的確定當事人行為“過錯系數”的判例規則,比如超速20公里的“過錯系數”為3,超速30公里的“過錯系數”為4,闖紅燈的“過錯系數”為5等。目前,我國尚不具備這樣的具體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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