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8法治大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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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與人困難時相互幫助,是一件重情重義的事,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
但是,有些幫忙并不是那么簡單,比如親友借款需要保證時,許多人天真的認為,保證不過就是簽個名字而已,或者出于面子或義氣又不好拒絕,殊不知,這種行為存在極大的法律風險,稍不注意就就可能給自己和家庭帶來沉痛的經濟損失,遇到這種情況時,“幫忙”一定要謹慎!
大邑縣的盧龍與李國軍是同學關系。2015年1月3日,盧龍因做生意急需資金,便向某商業銀行申請貸款10萬元,銀行告知盧龍貸款需要擔保人,盧龍便找到了李國軍。李國軍并不清楚擔保人的含義和風險,但在盧龍的央求下,李國軍還是答應幫老同學這個幫。于是,李國軍在借款合同保證人一欄簽下了自己的名字。
轉眼三年過去,李國軍早已將借款擔保的事忘到九霄云外,直到2018年3月,李國軍收到了大邑縣人民法院的傳票。原來,借款合同到期后,盧龍沒有按合同約定還本付息,于是銀行將盧龍與李國軍起訴到法院,要求盧龍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李國軍對貸款及利息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李國軍慌了神,趕緊與盧龍聯系。此時,盧龍的手機處于關機狀態,李國軍感到事情不妙,到盧龍家里找尋盧龍,才知道盧龍已外出做生意已經“消失”了半年多。李國軍無奈之下只好到法庭應訴,法庭在盧龍經合法傳喚拒不到庭缺席開庭審理了案件。
法庭上,李國軍承認了自己為盧龍貸款擔保的事實,但他認為,這筆貸款系盧龍所貸,原告應先起訴盧龍償還,在盧龍不能償還的情況下自己才能承擔保證責任。法庭經審理后認定,被告盧龍與銀行之間的貸款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被告盧龍應按合同約定時間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李國軍系貸款保證人,且該保證經合同約定為連帶責任保證,因此被告李國軍對借款及利息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一審判決:1、被告盧龍償還原告貸款本金及利息12.6萬元;2、被告李國軍對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判決生效后,經原告申請進入執行程序,執行法官多次找到李國軍,都被李國軍以“錢不是本人借的”為由拒絕履行,在法院依法將他列入失信名單并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后,李國軍才慌忙籌錢將12.6萬元交給銀行。
輸了官司的李國軍怎么也想不通,自己不就是簽了個字,就遭受十多萬元的損失!自己的損失該找誰賠償呢?于是李國軍到大邑縣法律援助中心咨詢。在援助中心律師的指導下,李國軍將盧龍起訴到法院,法院支持了李國軍的訴訟請求,但由于盧龍一直未露面,也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因此李國軍的損失至今未能追回。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解讀嘉賓
大邑縣司法局
副局長 謝天新
大邑縣法律援助中心
工作人員 彭建
什么是保證?
保證與擔保有何區別?
本案中涉及到一個專業法律術語——保證。保證與我們日常生活中經常提到的擔保是有區別的,保證是指合同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約定,當另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時,由其代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保證是我國法律規定的五種擔保方式之中的一種,五種擔保方式分別是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其中保證與定金屬于人的擔保,抵押、質押、留置屬于物的擔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若債務人不還款,保證人將承擔哪些責任?
保證的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生活中,人們常把法律術語“保證”說成“擔保”,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人因此遭受的損失
是否可以要求債務人賠償?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但是否能夠追償成功,要看債務人的誠信程度和履行能力,這就是擔保人所面臨的交易風險。如果想要為他人提供擔保卻又擔心利益受損,可以要求債務人或其他第三人為保障擔保人追償權的實現而向擔任保人提供反擔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如何承擔責任?
根據《擔保法》19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即將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在保證方式這一問題上相對于現行規定做了顛覆性修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可以說《民法典》將擔保的風險降低了。
《民法典》對保證規則作了哪些修改?
《民法典》對于擔保方面的法律規定散編于物權篇及合同篇中,其中對保證規則作的重大修改主要有以下幾處:
一是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一般保證;二是共同保證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在約定保證范圍內承擔責任;三是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時,均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四是增加一般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情形;五是債權轉讓應通知保證人,否則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六是一般保證的訴訟時效起算時間改為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
大家在提供保證前務必要謹慎,了解這些注意事項:一要在擔保前要充分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充分知曉擔保作出后可能會帶來的法律后果;二是考量所擔保的人是否誠信,是否具有還款能力以及自身是否有擔保的能力;三要注意擔保的金額、擔保范圍,以及擔保方式。
主管:成都市司法局
總編:唐洪春 主編:張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