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理賠,穆先生將某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記者今天獲悉,北京二中院終審駁回穆先生訴訟請求。
2007年12月3日,穆先生在保險公司為自己的機動車投保了一年的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等險種。當月8日,穆先生投保的機動車在道路行駛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險機動車車輛損失、第三者傷亡。
因保險公司拒絕賠付,穆先生起訴到一審法院,要求判令保險公司賠償第三者責任險、車輛損失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共計29.6萬元,訴訟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保險公司辯稱,根據商業險的相關規定,對于車輛未登記號牌發生車輛事故怎么辦,發生事故的發生車輛事故怎么辦,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后,保險公司不服,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未取得號牌或者臨時號牌不允許上路為由上訴到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依據雙方保險條款約定,在“除另有約定外,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或號牌,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穆先生的被保險車輛未取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號牌,保險公司據此不同意向穆其賠償發生車輛事故怎么辦,符合上述合同約定。穆先生駕駛無正式牌證,又無臨時通行牌證的被保險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的規定。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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