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管理辦法(試 行)
第一條為進一步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保障作用,保障購房職工充分享受住房公積金優惠政策,減少繳存職工家庭購買自住住房貸款利息支出,減輕償還貸款壓力,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黑龍江省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及《哈爾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有關事項實施意見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哈爾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商業貸款”)轉為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的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商業貸款轉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商轉公貸款”),是指已辦理商業貸款且具備公積金貸款資格的借款申請人向公積金中心申請將符合轉貸條件的商業貸款本金余額轉成公積金貸款(暫不包含公積金組合貸款)。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商業貸款,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購買自住住房時,以其所購買的產權住房為抵押而向銀行申請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暫不包括公積金組合貸款)。
第五條辦理商轉公貸款有先還后貸和順位抵押兩種方式,借款申請人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其中一種方式:
(一)先還后貸方式,即以所購住房作抵押先還后貸。借款申請人自籌資金將原商業貸款結清并解除貸款抵押,用原商業貸款抵押的房屋(以下簡稱“原抵押房屋”)作為商轉公貸款的抵押擔保;
(二)順位抵押方式,即以所購住房作順位抵押。借款申請人在未結清原商業貸款,且抵押權人仍為原商業銀行的情況下,原商業貸款銀行同意增加辦理商轉公貸款業務的公積金中心為該房屋第二順位抵押權人,辦理順位抵押登記,同意協助辦理用公積金貸款結清原商業貸款。此種方式適用于原商業貸款銀行與承辦公積金貸款業務受委托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為同一家銀行。
第六條申請商轉公貸款除符合現行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相關規定外,還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借款申請人為原商業貸款的借款人,且原抵押房屋處于抵押狀態;
(二)借款申請人首次申請公積金貸款;
(三)原商業貸款已正常還款12個月(含)以上,且此筆貸款近12個月還款期間無逾期記錄;
(四)原商業貸款銀行同意借款申請人辦理商轉公貸款手續并提前結清貸款。借款申請人選擇以順位抵押方式的,原商業貸款銀行同意借款人以順位抵押方式辦理商轉公貸款手續,并出具商轉公貸款同意書;
(五)申請商轉公貸款的房屋已取得不動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且權屬明晰哈爾濱車輛解除抵押到哪辦,無查封、保全、設定居住權等權利受限的情形,并能辦理抵押登記或順位抵押登記手續(借款申請人應為公積金貸款抵押人)。
第七條商轉公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按以下標準確定:
(一)商轉公貸款額度按現行貸款政策核定,且不得超過原商業貸款本金余額;
(二)商轉公貸款期限按現行貸款政策核定,且與商業貸款已還年限合計不超過30年(商業住房貸款已還年限按年取整);
(三)商轉公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公積金貸款利率標準執行。
第八條申請商轉公貸款,除按現行存量房公積金貸款提供申請要件外,還需提供原抵押房屋《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全款購房發票或契稅完稅證明、原商業貸款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原商業貸款賬戶基本信息及近12個月還款流水等相關材料。
第九條先還后貸方式,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借款申請人向公積金中心提出商轉公貸款申請,公積金中心對借款申請人是否符合轉貸條件進行審核,審定商轉公貸款額度和期限并告知借款申請人。借款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公積金中心審批通過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提前結清原商業貸款及解除原抵押房屋抵押登記等相關手續;
(二)借款申請人自籌資金結清原商業貸款,持原商業貸款結清證明、已解除抵押的原抵押房屋《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及其他相關材料經公積金中心核實后,與公積金中心及其受托銀行簽訂借款及抵押合同,并辦理其他貸款相關手續;
(三)公積金中心和借款申請人向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將抵押權人登記為公積金中心;
(四)公積金中心收到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推送的不動產登記證明后,由受托銀行將公積金貸款資金劃入公積金借款人在銀行開立的用于償還公積金貸款的個人還款賬戶。
第十條順位抵押方式,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借款申請人向公積金中心提出商轉公貸款申請,公積金中心對借款申請人是否符合轉貸條件進行審核哈爾濱車輛解除抵押到哪辦,審定商轉公貸款額度和期限并告知借款申請人;
(二)原商業貸款銀行出具商轉公貸款同意書,同意借款人以順位抵押方式辦理商轉公貸款業務;
(三)借款申請人簽署承諾書,同意將原商業貸款本金余額及應還利息超出商轉公貸款差額部分足額存入原商業貸款銀行貸款指定賬戶;
(四)公積金中心及其受托銀行與借款申請人簽訂借款及抵押合同,并辦理其他貸款相關手續;
(五)公積金中心與借款申請人向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順位抵押登記手續,按順位設立新的抵押權,將抵押權人登記為公積金中心;
(六)公積金中心收到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推送的不動產登記證明后,由公積金受托銀行將公積金貸款資金劃入公積金借款人原商業貸款銀行結清商業貸款;
(七)原商業貸款銀行結清貸款后,向公積金借款人出具結清證明和解除抵押登記相關證明,公積金借款人配合公積金中心辦結商業貸款抵押注銷登記手續。公積金中心的抵押權順位相應向前,由第二位升為首位抵押權。
第十一條經公積金中心審核確定商轉公貸款額度和期限至放款期間哈爾濱車輛解除抵押到哪辦,借款申請人及共同借款人的公積金賬戶余額不得提取。
第十二條借款申請人申請辦理商轉公貸款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積金中心將停止辦理商轉公貸款:
(一)變更原抵押房屋所有權人;
(二)對原抵押房屋設定其他抵押,原商業貸款銀行不是唯一抵押權人;
(三)原抵押房屋被人民法院等有權機關查封、扣押、凍結;
(四)影響公積金中心抵押權實現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及相關規定的,公積金中心有權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提前終止借款合同并要求公積金借款人立即結清全部貸款本息。
第十四條公積金中心個人住房貸款發放率(個人住房貸款余額/公積金繳存余額)連續6個月高于85%(含)時,公積金中心將暫停受理商轉公貸款業務;當公積金中心個人住房貸款發放率連續6個月低于85%時,公積金中心將重新受理商轉公貸款業務。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23年6月10日起施行,遇國家和省市政策調整,按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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