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項名稱
機動車抵押/解除抵押登記、質押/解除質押備案
二、設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05號)
(三)《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64號)
三、辦理機構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
四、機動車存在以下情形應申請抵押/解除抵押登記
機動車作為抵押物抵押或已經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消失的應申請解除抵押登記。
五、機動車存在以下情形應申請質押/解除質押備案
機動車作為質押物質押的,機動車所有人可以申請質押備案汽車綠本抵押貸款流程,質押權消滅的應申請解除質押備案。
六、申請條件
(一)機動車已在本市登記;
(二)提交法律法規規定的申請材料;
(三)申請抵押/解除抵押登記的,由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
(四)申請質押備案或者解除質押備案的,由機動車所有人和質權人共同申請;
(四)人民法院指定的企業破產管理人(清算組)和抵押權人可共同申請解除抵押登記。
七、不予辦理抵押登記、質押備案的情形
(一)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
(二)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
(三)機動車被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機動車屬于被盜搶騙的;
(五)海關監管的機動車未解除海關監管或者未經海關批準轉讓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
八、不予辦理解除抵押登記、解除質押備案的情形
(一)機動車所有人、抵押權人、質權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
(二)機動車被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辦理抵押/解除抵押登記地點(地圖:車管所)
(一)使(領)館、境外人員或者機構的機動車到車輛管理所總所辦理,已申領《港澳臺居民居住證》人員的機動車還可到車管分所辦理;
(二)其他機動車可以任選車管分所或市政務服務中心辦理;
(三)市政務服務中心可以辦理破產企業申請解除抵押登記;
(四)設立了車管服務站的銀行和金融機構可以辦理抵押、解除抵押登記。
十、辦理質押/解除質押備案的地點(地圖:車管所)
(一)使(領)館、境外人員或者機構的機動車到車輛管理所總所辦理;
(二)已申領《港澳臺居民居住證》人員的機動車到車輛管理所總所或車管分所辦理;
(三)其他機動車任選車管分所辦理;
(四)市政務服務中心可以辦理破產企業解除質押備案。
十一、辦理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0.5個工作日內。
十二、收費標準
不收費。
十三、辦理抵押登記、質押備案提交的資料:
(一)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質權人的身份證明。抵押權人為商業銀行、汽車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的營業執照及公章已備案留存的,辦理機動車抵押登記時,可提交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無需再提交營業執照原件;
(二)由代理人代理的,還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代理人為單位的,還需提交經辦人身份證明),以及機動車所有人的書面委托,機動車所有人為個人且已通過“交管”手機APP申請網上委托的,代理人無需提交紙質委托書;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
(四)機動車抵押合同;
(五)抵押權人為商業銀行、汽車金融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書面委托、抵押合同加蓋的公章可為電子印章。
十四、辦理解除抵押登記、解除質押備案提交的資料:
(一)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質權人的身份證明。抵押權人為商業銀行、汽車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的營業執照及公章已備案留存的,辦理機動車解除抵押登記時,可提交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無需再提交營業執照原件;;
(二)由代理人代理的,還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代理人為單位的,還需提交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以及機動車所有人的書面委托,機動車所有人為個人且已通過“交管”手機APP申請網上委托的,代理人無需提交紙質委托書;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
(四)人民法院調解、裁定或者判決解除抵押的汽車綠本抵押貸款流程,還應當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經生效的《調解書》、《裁定書》或者《判決書》,以及相應的《協助執行通知書》;
(五)抵押權人為單位且已注銷的,還應當提交該單位的注銷證明(可以為市場監管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以及抵押人已還款的證明;
(六)人民法院指定企業破產管理人申請解除破產企業名下機動車抵押登記、質押備案的: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出具的《民事裁定書》原件或復印件;
2、人民法院指定企業破產管理人的《決定書》原件或復印件;
3、企業破產管理人授權委托書;
4、經辦人員身份證明。
(七)人民法院指定企業破產清算組申請解除破產企業名下機動車抵押質押登記的:
1、人民法院受理強制清算案件《民事裁定書》或復印件;
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決定書》;
3、清算組授權委托書;
4、經辦人員身份證明。
十五、辦理流程
受理、審核—符合規定的,收存相關資料并錄入信息—簽注并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
十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機動車所有人是指擁有機動車的個人或者單位。
1、個人是指我國內地的居民和軍人(含武警)以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
2、單位是指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外國駐華使館、領館和外國駐華辦事機構、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
(二)身份證明是指:
1、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身份證明,是該單位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營業執照或者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以及加蓋單位公章的委托書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2、外國駐華使館、領館和外國駐華辦事機構、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的身份證明,是該使館、領館或者該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出具的證明;
3、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
4、軍人(含武警)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在未辦理《居民身份證》前,是指軍隊有關部門核發的《軍官證》、《文職干部證》、《士兵證》、《離休證》、《退休證》等有效軍人身份證件,以及其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證明;
5、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身份證明,是《港澳居民居住證》;或者是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外交部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住宿登記證明;
6、臺灣地區居民的身份證明,是《臺灣居民居住證》;或者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機關核發的五年有效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外交部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住宿登記證明;
7、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的身份證明汽車綠本抵押貸款流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公安機關出具的住宿登記證明;
8、外國人的身份證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停居留期三個月以上的有效簽證或者停留、居留許可,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住宿登記證明;或者是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
9、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身份證明,是外交部核發的有效身份證件;
10、人民法院指定企業破產管理人身份證明: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出具的《民事裁定書》;
(2)人民法院指定企業破產管理人的《決定書》;
(3)企業破產管理人授權委托書;
(4)經辦人員身份證明。
11、人民法院指定企業破產清算組身份證明:
(1)人民法院受理強制清算案件《民事裁定書》;
(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決定書》;
(3)清算組授權委托書;
(4)經辦人員身份證明。
十七、辦公時間
車輛管理所總所、車管分所:周一至周五8:30-18:00,周六、日9:00-16:00(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
市、區政務服務中心辦公時間以其公示辦公時間為準。
十八、咨詢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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