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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代生活中,汽車已經成為人們日常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隨著人們消費觀念的轉變,具有高性價比的二手車越來越受到消費者的青睞。但二手車市場不規范,車況信息不明確,導致二手車交易存在諸多風險。 3月11日下午,南寧市江南區法院經濟開發區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二手車買賣糾紛案。
案例介紹
2020年12月21日,李某以37萬元從某汽車公司購買了一輛二手寶馬。購車當天,李某支付了全部購車款,并辦理了車輛過戶手續。 2021年8月29日,李某從涉案車廠維修記錄中獲悉,該車輛于2020年7月4日發生特大浸水事故,維修費用達17萬余元。李要求退款和賠償損失。后,李某查明與其簽訂購車合同的某車企未辦理工商登記,遂將共同經營該車企的盧某、謝某訴至法院。李某認為,盧某、謝某出售車輛時,故意隱瞞車輛為泡泡車、車輛發生重大事故的事實,已構成詐騙罪。要求盧某、謝某退回全部購車款,并將購車款損失賠償金三倍增加至111萬元。同時,要求賠償車險費、驗車費等費用。
庭審中,雙方就該車輛是否為泡泡車、盧某、謝某在銷售過程中是否存在欺詐行為展開了激烈爭論。由于本案爭議較大東莞事故車交易市場,為妥善處理糾紛,本案發起人王小佳法官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庭審從下午3時30分持續到7時30分,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李某將車輛退還給謝某、盧某,謝某、某某向李某返還貨款并賠償相應損失。此案現已結案。
法官的解釋
本案系消費者購買二手事故車引發的維權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行為人因重大誤解或者弄虛作假,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民事法律行為。同時,根據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被撤銷后,行為人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物,并要求對方賠償損失。從而遭受的損失。因此,如果消費者確實購買了發生事故的車輛,但經營者在銷售車輛過程中未如實告知消費者事故發生的情況,則消費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還貨款東莞事故車交易市場,及損失賠償;車輛發生事故構成欺詐,還需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向消費者增加相當于貨款三倍的賠償。
判斷提示
二手車市場陷阱多,消費者買車需謹慎。值此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之際,為準確引導消費者切實維權,更好維護自身權益,法官特別提醒消費者購買二手車需注意以下事項:1。購買二手車時汽車,盡量選擇有銷售資質的銷售平臺或公司,保證車輛的來源、質量和售后服務; 2、選車時要仔細查看車輛的合法手續,包括車輛登記證、資格證、駕駛證等相關證件。不要貪圖便宜購買牌照不齊全的二手車; 3、驗車時要求賣家提供驗車報告,并邀請有相關驗車經驗的朋友幫忙驗車;簽訂購車合同時,應在合同中明確記錄車輛的具體情況,如車輛行駛里程、是否發生重大事故、水泡、火災等事故,并保證真實性,并約定違約責任; 4、樹立維權意識,做好購車憑證和車輛保養記錄,為后期維權提供充分依據。
消費者如果不小心買到了二手事故車,可以通過以下渠道維權:一是直接與賣家協商退款和賠償;尋求救濟,請求工商部門進行調查、調解的;最后東莞事故車交易市場,根據合同約定的仲裁條款,您還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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