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龍泉人民法庭
審理了一起貨車司機撞倒路中隔離護欄逃逸后
事故地點再次發生交通事故
致人死亡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這起“連環”交通事故該誰擔責?
讓我們一起來了解
案情:前車撞壞隔離欄逃逸 導致后車撞死清障人員
2022年8月20日,吳某駕駛重型自卸貨車行駛至昆明市某建材市場附近路段時,車體與路中間的隔離綠籬及金屬護欄相撞,導致金屬護欄及樹木損壞多車事故責任劃分,散落于機動車道內。
吳某未保護現場,也未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而是駕駛受損肇事車輛從現場逃逸。
當日凌晨2時10分,尹某駕駛小型轎車行駛至事故現場附近路段時,車體底盤與散落于車道內的金屬護欄及樹木發生擦壓。尹某下車查看車輛受損情況時,未按規定在車后設置警告標志,未保護事故現場,也未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此后,李某經過該路段,發現車道內停留的車輛及散落一地的障礙物,考慮到會影響后續的車輛行駛,李某便主動進行清理。
凌晨2時21分許,鄔某駕車而來,由于夜深天色暗沉,其未及時發現停在車道內的車輛及在一旁清除障礙物的李某。避讓不及的鄔某撞上了車輛和李某,導致李某受傷嚴重,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鑒定,李某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機械性外力作用致顱腦損傷死亡。
李某的死亡對其家人造成很大打擊,其父母多次找吳某等相關人員、單位及保險公司商議賠償事宜,但一直未達成一致。無奈之下,李某的父母起訴至法院,要求賠付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90余萬元。
判決:各被告共賠償89萬余元
李某父母認為,因各被告的失誤導致車禍發生,造成自己兒子死亡,給自己造成沉痛的傷害,各被告理應進行賠償。
庭審中,各被告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劃分及李某父母提出的精神損失費、交通費、誤工費等均存在異議。
吳某認為,自己并未肇事逃逸,只是因天黑沒看清是否撞壞了護欄,所以才駕車離開。
尹某認為,不是自己駕車撞的李某,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造成公民人身傷害的,應予以賠償。
此次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死亡多車事故責任劃分,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劃分,法院酌情確定被告吳某承擔50%的賠償責任,被告尹某和被告鄔某分別承擔25%的賠償責任,向原告賠付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費用。
吳某和鄔某是在執行工作時發生事故,因此兩人承擔的賠償部分,分別由其雇主公司承擔。
被告三人駕駛的車輛均投保了交強險,吳某、尹某的車輛還投保了商業保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因此,原告的損失應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人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再由承保商業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吳某構成肇事逃逸,肇事逃逸是商業保險條款的免責事由,吳某投保的保險公司已在保險條款中進行了加黑加粗標注,其盡到了免責條款的提示告知義務,故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各被告共賠償李某父母各項費用89萬余元。現判決已生效,各被告均已履行賠償義務。
法官:肇事后駕駛人應停車報警 保護現場并救助傷者
交通肇事逃逸是嚴重違法行為,可能導致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多車事故責任劃分,甚至刑事責任,駕駛人應特別注意避免。
駕駛人在駕駛過程中發生異常情況,不確定是否發生交通事故時,應及時停車查看,不能心存僥幸、“一逃了之”,否則容易引發更為嚴重的事故。這是駕駛人的法定義務,與交通事故發生原因及駕駛人是否有責無關。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未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該法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人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然而,對于肇事逃逸,保險公司在與機動車投保人簽訂商業保險合同時,往往會在合同條款中約定“駕駛人交通肇事逃逸的而造成的各項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予賠付”的免責條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的,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