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家用轎車投保車損險,后被改裝為貨車私家車載人出了事故保險賠償嗎,用于公司送貨。送貨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側翻造成損失。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索賠遭拒,釀成訴訟。
保險公司理由:
涉案車輛經改裝、拆卸座椅,用于運送貨物,使用性質從家庭自用轉變成公司運貨,保險標的的使用范圍、用途均發生改變。
經改裝后車輛的操作性、制動性與車輛出廠核載參數不可能保持一致,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才導致在運貨途中發生了事故,故本案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范圍。
公司是獨立法人,運輸的是公司貨物,不能等同于運輸家庭自有貨物。
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
二審改判:保險公司拒賠有理,不予賠償。
二、裁判要旨
本案中,根據一、二審已經查明的事實可知私家車載人出了事故保險賠償嗎,案涉車輛的用途已被被保險人從小型普通客車改變成為自己所設立的公司運輸貨物,且該用途改變具有長期性,所涉方式具有多變性,即不運貨以及運送少量貨物不拆座椅正常使用,而載貨較多則拆除座椅使用。案涉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系處于拆除了座椅運輸貨物途中的狀態。據此,對照是否構成“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評判標準,分別評述如下:
1.從法律、行政法規對客車載貨進行嚴格規范的應然性角度考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機動車載物不得超過機動車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質量,裝載長度、寬度不得超出車廂,并明確載客汽車除車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內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載貨。
根據《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2019)、《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制》(-2016)、《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2014)等國家標準及相關文件,客車設計和制造主要用于載運人員,而貨車主要用于載運貨物,故國家針對客車與貨車在外廓尺寸、軸荷、質量限值、制動系統、安全防護等方面設置的強制性標準存在多種差異,廠商根據國家強制性標準和車輛使用的具體需求設計的客車與貨車在裝載空間、載質量、制動、操作功能等方面也存在明顯差別。
如擅自將客車非載貨空間用于載貨,從常理即可推知會不同程度改變客車的質量和空間使用狀態,影響車輛行駛過程中的操作與制動,進而危及車內人員安全,且因機動車參與公共交通,該問題也會給公共交通安全帶來隱患。因此,行政法規將此確定為禁止性行為。
涉案車輛屬于客車,除本身設置的行李架和行李箱外不得載貨,而使用人將車輛座椅部位拆除用于裝貨,明顯違背了條例關于安全性問題的禁止性規定,因此,該行為屬于法律推定為危害行車安全的行為。
2.從客車違規載貨與事故發生因果關系的實然性角度考察。
根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和交警部門的詢問筆錄,涉案車輛被拆除后排座椅并裝載6箱(1200個)電動車控制器,在行駛過程中為避讓車輛而翻車,導致車輛損壞、駕駛員受傷,交警部門認定車輛駕駛員對本次事故負全部責任。
雖然交警部門并未明確裝載貨物對車輛翻車事故的影響,太保公司也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兩者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但從駕駛員被認定承擔全部責任可知,翻車事故非他人道路交通違規行為或其他外力因素導致,此情形下推定事故發生是因駕駛員不當駕駛及車輛和載貨因素引起符合常理。
如果車輛的重量或重心發生與車輛原本設計所不符的變化,在駕駛員急速避讓時車輛平衡與制動發生問題的概率將會增大。
該判斷符合一般的重力學原理。本案被保險人拆除客車全部后排座椅用以裝載更多貨物,且在事實上,翻車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恰恰裝載了包裝外形較大的6箱貨物,導致行車安全存在上述不利因素。
如前所述,實施私自拆卸車輛座椅并違法改變車輛用途的行為不涉及投保車輛的行駛安全的事實,應當由主張該事實成立的被保險人錢偉承擔舉證責任。
3.從合理區分人為增加交通工具危險性程度的角度考察。
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于在法律許可范圍內合理利用交通工具最大化實現物盡其用原則是開展合理性評價的重要依據。
人民法院在對日常生產生活中利用客車搭載貨物的情形應根據使用目的、方式、狀態等綜合判斷其合理性及人為增加危險性的程度。比如為家庭及工作生活需要,偶爾用自用客車座椅部位裝載較少的家具、商品等,因為所用時間較短、發生次數較少、造成安全事故的可能性較低,故不宜以此認定為使得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行為。
但是,如果為持續的商業用途需要在較長時間段內不定期或固定將客車用于載貨,會使得車輛的安全隱患在較長時間內存在,可以認定為對車輛的不合理使用,使得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本案中,錢偉將家用客車拆除座椅后在較長時間內不定期用于公司運輸貨物,且在載貨期間發生了翻車的交通事故,該情形應當認定為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安全生產是經濟發展的底線,在服務社會經濟發展大局過程中,必須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加強安全生產監督,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這就必然要求要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分區分類加強安全監管執法,嚴肅執行法律、行政法規關于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
機動車作為日常交通工具,是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環節,其行車安全不僅事涉車輛使用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也是公共安全的重要領域。從強化風險防控私家車載人出了事故保險賠償嗎,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的角度出發,就應當盡可能杜絕私自改裝、違法變更機動車輛用途等行為。
因此,從社會導向和執法效果考慮,對私自拆卸座椅變更機動車用途的行為亦應當作出不利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