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 瀟湘晨報
記者 | 武華康
“真的很氣憤,他們太不負責任了,剛買的新車還沒交付就成了事故車,還沒和我簽購車合同!”
7月31日,向女士通過今日頭條“頭條幫忙”長沙頻道向瀟湘晨報晨意幫忙記者求助稱,7月26日在湖南華運通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南華運通公司)購買的奧迪Q5L在未簽訂購車合同的情況下,準備上牌時在湖南華運通公司的裝飾車間門口被隔壁湖南華運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南華運豐公司)的工作人員駕車撞了,駕駛位方向的兩個車門受損。交警鑒定湖南華運豐公司的工作人員承擔全責。
企查查顯示,湖南華運通公司與湖南華運豐公司同屬湖南永通集團有限公司。
向女士要求退款或換新車,湖南華運通公司市場總監孫先生向記者提供了該車輛的發票與完稅證明,認為該車輛在法律上已完成采購,車輛所有人已為向女士一方,但承認事故發生在交付過程中,“我們會盡快制定解決方案。”
未簽購車合同新車在店內被撞,購車人:退款或換車
向女士介紹,自己是衡陽人,目前在長沙工作,7月16日在參加車展時,與湖南華運通公司簽訂汽車預定合同,預定購買2022款奧迪Q5L,并選擇了一些加裝項目。7月25日,銷售人員通知向女士所預定車輛到店。
7月26日,向女士一行人到店后便繳納了首付款,并辦理了分期貸款,發票總價32.6萬,還交了1000元代辦機動車上牌服務費。向女士稱,當天下午3時許,銷售人員告知向女士,貸款已完成,可先行上牌,要求向女士一方安排人開車與其一同前去上牌。
但在向女士的哥哥準備將車輛開走前去上牌時怎樣認定為事故車,在湖南華運通公司的裝飾車間門口怎樣認定為事故車,車輛被湖南華運豐公司的工作人員駕駛車輛在倒車時撞了,駕駛位方向的兩個車門受損。“才從車間開出來不到10米。”向女士稱 。
長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開福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顯示,事故原因為湖南華運豐公司的工作人員未注意觀察周邊情況倒車,負全部責任。
向女士認為,自己購買的車輛未完成加裝項目,車輛未交付完成,且湖南華運通公司還未與自己簽訂購車合同,便在其公司內發生事故,要求對方為自己換新車或退款。“他們就說我們錢交了就是交付了,只愿意修車,我們不同意。他們兩家店還都是一個集團公司下面的,內部應該主動協商解決方案。”
企查查顯示,湖南華運通公司與湖南華運豐公司同屬湖南永通集團有限公司。
湖南華運通公司:會盡快制定解決方案
7月31日,記者聯系了湖南華運通公司市場總監孫先生,其提供了該車輛的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與購車發票,稱車輛所有人已為向女士一方。
孫先生否認是銷售人員要求向女士一方安排人開車與其一同前去上牌,“當天車輛上牌時是向女士方主動提出的,但當時我們的銷售確實沒有提醒,也沒有想到會發生這樣的事情”。其承諾,會盡快與湖南華運豐公司進行協商,共同制定解決方案,“事故確實發生在車輛的交付過程中,但車輛已經完成采購了,車輛所有人已經是向女士一方,車主的心情我們能理解,我們會盡快與湖南華運豐公司協商制定賠償方案。”
湖南大鯤律師事務所律師陳薇表示:消費者在汽車銷售公司購車并辦理相關手續時,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銷售公司具有保障消費者財產安全的義務,消費者因在銷售公司購買車輛受損的,消費者可以向銷售公司索要相應的賠償。事故肇事方作為引發事故的全責方,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剩余部分由肇事者賠償。
綜上,消費者可以選擇向銷售公司或者肇事方主張賠償,銷售公司向消費者賠償后可向肇事方追償。
陳薇認為,消費者能否要求換新車或退款,需要以車輛是否交付來判斷:若該車輛未實際交付于消費者,即使車輛已經辦理登記,但因未完成交付怎樣認定為事故車,銷售公司仍然負有交付完好車輛的義務;若車輛已完成交付,則車輛毀損、滅失的風險已轉移由消費者承擔,消費者可以向侵權人主張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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