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14日,寧波晚報甬上APP報道了寧波小伙小王因為工作和生活需要,通過寧波銘某二手車買了一輛二手奧迪A6轎車,全部加在一起共30多萬元。沒有想到,經過檢測,這輛車是一輛重大事故車,前排座位左右兩側安全氣囊均缺失。事發后,小王和二手車行多次協商處理此事,經過調解,但一直沒有結果。最終,小王將原車主胡某(事后查明也是二手車經營者)和二手車行告上了法庭。記者今天獲悉,江北法院日前作出判決:該合同無效,該車輛售賣人退一賠三,共計100多萬元。
上法庭主張退一賠三
涉案車輛
原告小王訴稱,2019年1月4日,他到被告銘雅公司購買二手車,銘雅公司遂聯系胡某,讓胡將名下的奧迪A6L出售給原告買了二手事故車怎么處理,并向原告承諾該車無重大事故、無水泡、無火燒等情況。后原告與兩被告簽訂《車輛買賣合同》,付清所有款項后,原告與兩被告辦理了車輛轉移手續。后原告在車輛使用過程中,發現安全氣囊燈信號有問題,隨后通過檢測發現該車安全氣囊失去保護功能,遂于2019年6月25日委托寧波天童司法鑒定中心對車輛進行檢測,經鑒定后證實原告購買的車輛為重大事故車輛。
被告胡某辯稱,首先,其不存在欺詐。在車輛買賣合同中,她明確涉案車輛存在事故,且原告在合同簽訂前將車輛帶至檢測中心檢測過。其次,因其不存在欺詐,所以其無需退款退車,也無需賠償,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三倍賠償適用于經營者,雖然其曾系二手車經營者,但在涉案買賣合同中,其以個人名義出售車輛,故不應適用關于三倍賠償的法律規定。
銘雅公司辯稱,其系中介方,在交易過程中其不存在任何欺詐行為,明確告知了原告涉案車輛右前方有事故,原告在車輛過戶前,將車開到朋友地方進行檢測后再在合同上載明的“右前方有事故”等字樣上按捺手印。原告的這些行為,說明原告對車況已經進行了確認。另外,假設法院支持退車的話,其愿意退還中介費2000元。
原車主也是二手車經營者,名下曾有69輛車
法庭經過審理認為,2019年1月4日,小王、胡某分別作為買方(乙方)、賣方(甲方),銘雅公司作為中介方簽訂了《車輛買賣合同》一份買了二手事故車怎么處理,合同約定明確胡某將車牌號為浙的奧迪A6L轎車一輛出售給小王,合同約定車輛成交價為元,中介費為2000元,由乙方承擔車輛過戶、轉籍等稅費,由甲方承擔車輛過戶轉籍至浙江省寧波市車管所,手續由中介機構代辦,代辦費1000元由乙方承擔,乙方預付定金元,余款過戶后付清。合同簽訂生效后,雙方協議在7天內辦理過戶提車手續,否則作違約處理。
2019年1月4日,合同簽訂后,小王支付了定金2萬元。付清余款后,涉案車輛于2019年1月7日登記在小王名下,車牌號為浙。2019年4月,小王反映涉案車輛存在問題,但與兩被告交涉無法達成一致意見。
涉案車輛
2019年5月8日,小王通過進行投訴。經鄞州區消費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因雙方差距較大,調解失敗,建議通過其他途徑解決。
同年6月25日,小王委托寧波天童司法鑒定中心對涉案車輛是否為事故車進行鑒定,認定涉案車輛為重大事故車,存在較大安全隱患。
法院在審理中還查明,胡某曾系寧波欣瑞博二手車經紀有限公司(該公司已經注銷)和寧波順雷二手車經紀有限公司股東,寧波順雷二手車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自2019年4月28日后胡某不再任該公司的股東和法定代表人)。從寧波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調取的材料顯示,曾有69輛車登記在胡某名下。
小王告訴記者,他在買車時,胡某僅提供了涉案車輛4S店維修記錄,但未提供她已經持有的火眼金睛(鑒定機構)報告,而該火眼金睛報告明確顯示涉案車輛為重大事故車,胡某明知車輛存在重大事故的情形下,稱車輛僅存在事故,屬于欺詐。因此,他認為胡某對重大事故的發生是知情的,其故意不提供火眼金睛所做的報告屬于欺詐。
同時,小王還認為,胡某在庭審中確認其系二手車經營者,她購買涉案車輛也非自用,因此胡某與原告簽訂合同應視為是以二手車經營者身份,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胡某向消費者隱瞞信息的,應當適用該法退一賠三的規定。
庭審中胡某認為,首先,沒有向王某隱瞞車況,不構成欺詐,涉案車輛也不存在重大事故,不符合退車情形。對于此車之前發生的事故,因該起事故不在4S店維修,她對此并不知情。同時,她雖然曾系二手車經營者,但是在本案買賣合同中,其系以個人名義與小王簽訂合同,其也是消費者,不能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經營者欺詐的規定,因此,即便需要退車,也無需三倍賠償。
法院一審判決:退一賠三
法院經審理認為,胡某在本案中應認定為二手車經營者。雖然在本案中,胡某系以個人名義與小王簽訂《車輛買賣合同》,但從庭審查明事實來看,胡某自認曾系二手車經營者,曾系二手車經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東,由此可以看出胡某長期從事二手車經紀。
同時,根據涉案車輛的購買與出售情況來看,胡某系通過網上找到涉案車輛的二手車經營商,買進后未實際使用,在一個月內出售給小王,并且差價為2萬余元;而從寧波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調取的材料顯示,胡某名下曾登記有60多輛車,現胡某并未舉證購買涉案車輛為自用,故法院認為,胡某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的經營者。
涉案的奧迪A6L車
法庭還認定,胡某存在未如實告知情形。根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家用二手汽車銷售經營者應當對二手汽車的來源是否合法、行駛里程、維修記錄、交易記錄、車輛存在問題等重要信息在出售前進行全面核查、檢測,并將核查、檢測的準確結果以書面或者其他可以確認的方式告知消費者。二手汽車的行駛里程、維修等情況無法核查的,應當將無法核查的事實及可能存在的隱患以書面或者其他可以核查的方式告知消費者。本案中,雙方爭議的事故未在4S店維修記錄中體現,胡對涉案車輛在2018年12月11日經火眼金睛檢測情況下,但在2019年1月4日胡某與王簽訂合同時,僅提供了4S店的維修記錄,籠統告知王涉案車輛系事故車、要求王自己進行檢測,并未提供該檢測報告或者該檢查報告顯示的車況,違背了上述規定,因此屬于未如實告知車況情形。
法庭在審理中還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故判決書對王要求撤銷《車輛買賣合同》,并要求胡某退款并賠償3倍車價款的訴請予以支持。該案《買賣中介合同》被撤銷后,王亦應當將本案車輛返還給胡某。因涉案車輛自王某實際使用,為避免當事人訴累,且王同意在本案中將使用費一并予以扣除,故法院對車輛使用費一并進行處理,考慮雙方涉案糾紛溝通的整個過程,法院酌定使用費為3萬元,該款應從胡某退賠款項中予以扣除。
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一、撤銷王某與胡某、寧波銘雅公司于2019年1月4日簽訂的《車輛買賣合同》;二、胡某返還王某購車款元,并增加賠償王某損失元,以上合計元,扣除王某需支付胡某的車輛使用費元,胡某實際尚應支付王某款項元,該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三、王某在胡某履行完畢上述第二項義務的十日內買了二手事故車怎么處理,將奧迪A6轎車一輛返還給胡某并協助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手續;四、寧波銘雅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王返還中介費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元,依法減半收取計7377元,由胡某負擔7352元,由寧波銘雅公司負擔25元。
記者發稿時獲悉,因為被告胡某不服一審判決,已經提起上訴。
記者:邊城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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