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輛質押權與抵押權誰優先
關于質權與抵押權競存的問題,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關于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的受償順序的規定不盡合理,因為沒有考慮到兩者設立的先后順序,從而違反了法律上的公示平等原則。交付和登記是兩種不同的公示方式,兩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沒有優劣之分,不能認定登記優先于交付占有。在先質后押的情況下,即使抵押權已登記,也不能對抗設立在先的質權。
《民法典》第394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二、什么是質押權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咨詢車輛 抵押貸款,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該財產稱之為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權人。
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或質權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
質押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兩種。動產質權是指可移動并因此不損害其效用的物的質權;權利質權是指以可轉讓的權利為標的物的質權。動產質押的質權人因保管質物不善使之滅失或毀損的,應承擔民事責任,在可能造成滅失或毀損質物時咨詢車輛 抵押貸款,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提前清償債務而返還質物,而質權人則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不提供的咨詢車輛 抵押貸款,質權人可以對質物拍賣或變賣后用于優先受償或者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質權人對權利質押載明兌現日期或提貨日期的各種票單日期先于債務履行期的,可以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兌現或者提貨,并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價金或提取的貨物用于提前清償債務或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或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人應當在簽訂書面合同后向證券登記機構或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三、車輛質押和抵押的區別
關于抵押與質押的根本區別在于是否轉移擔保財產的占有。 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管形態,仍由抵押人負責抵押物的保管。而質押改變了質押物的占管形態,由質押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
車輛質押和抵押的區別有:
1.方式不同。車輛抵押不轉移,車子仍然是由所有人占有,而質押則相反,會將車輛轉移占有。
2.擔保范圍有差別。抵押的法定擔保范圍有主債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而質押擔保范圍除了有抵押擔保范圍之外,還包括質物保管費用。
上文就是小編介紹的關于車輛質押權與抵押權誰優先以及其他法律問題。質權與抵押權競存的問題,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如果大家還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找法網,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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