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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了市民小志(化名)在4S店購買新車時卻買到了事故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小志將4S店起訴至法院,并要求對方賠償三倍購車款元。在二審中,經過法官協調,雙方達成調解意見買到事故車起訴流程,某汽車銷售公司同意向小志支付賠償款元。
原來,2017年12月,小志(化名)與某汽車銷售公司簽訂銷售合同,購買了一輛價格為元的轎車。交車后,小志為該車輛繳交了購置稅、車船稅、車險共計12萬余元。
提車后,小志發現該車輛的前頭機蓋、水箱、水箱框架等更換過,車漆系重新噴漆。顯然,該車輛被維修過,是事故車輛。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小志起訴至牡丹區人民法院,指出某汽車銷售公司的行為嚴重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應當依法賠償,并據此要求賠償三倍購車款元。
審理過程中,某汽車銷售公司辯稱,銷售給小志車輛時,已經告知小志車蓋、水箱等曾更換,并且該車輛的價格很優惠:報價為元,賣給小志為元。所以,該車輛經過維修小志應當明白,所謂嚴重侵犯小志知情權,并且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要求賠償三倍車款的請求不應得到支持,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小志的訴請,且該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達,依法不應解除。
一審法院認為,由于雙方當事人均無法證明車輛經維修之事項是否告知,因此對返還三倍購車款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但可解除小志與某汽車銷售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收回車輛,并返還小志車款元。但是小志對一審法院未支持其三倍賠償請求的判決不服,向菏澤中院提起上訴。菏澤中院在二審過程中,經過法官的協調,雙方達成調解意見,某汽車銷售公司同意向小志支付賠償款元。
菏澤中院商二庭庭長陳淑梅解釋,從消費者的認知能力和消費心理出發,“新車”指的是全新、未經過使用、未經過維修的車輛,經過碰撞、維修的車輛并非消費者認為的新車,故車輛經過碰撞、維修的信息顯然會影響消費者的購買選擇。
某汽車銷售公司作為經營者在承諾銷售新車的情況下,理應明確具體地將訟爭車輛已經經過碰撞、維修的事實告知消費者,但其在售車過程中卻未告知小志買到事故車起訴流程,導致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了該車,其行為構成欺詐。
因此,廣大消費者在購車之時,要擦亮雙眼買到事故車起訴流程,對所購愛車仔細檢查,并保留必要證據,以免在權益受損之際及時訴訟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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