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抵押,是指車輛所有人和債權人訂立抵押合同,車輛所有人在不轉移車輛(也就是仍然占有使用抵押車輛)的情況下,將車輛作為債權的擔保,當車輛所有人不能償還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車輛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車輛的價款優先受償。
車輛抵押涉及到抵押登記的問題。而抵押登記又涉及到擔保法和物權法之間新舊法律適用的問題。因此,車輛抵押是否必須登記才有效,就成了抵押合同糾紛中常常發生爭議的焦點。
關于抵押登記,法律上分為登記生效制和登記對抗制兩種。
所謂登記生效制,就是依照法律規定,抵押合同必須登記才能生效,不登記則不產生法律效力車輛登記 抵押什么意思,抵押人不承擔法律責任。
所謂登記對抗制,就是是否登記并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只要簽訂合同,抵押就發生法律效力,但是,登記可以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不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那么,什么叫“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呢?
善意第三人,即抵押當事人以外的人。這句話的意思是,當事人以外的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車輛登記 抵押什么意思,購買了抵押車輛,因為他不知道車輛已經抵押,所以他購買車輛的行為屬于善意取得,是受法律保護的。
例如:張三欠李四10萬元,張三將自己所有的一輛汽車抵押給了李四,但沒有辦理登記。在抵押期間,張三未經李四的同意,又以8萬元的價格,將汽車賣給了王二,并交付了車款。
在這個車輛抵押案件中,王二就屬于善意第三人。由于李四的抵押權沒有辦理登記,所以,李四的抵押權就不能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王二。如果李四以車輛已經抵押給他而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確認張三與王二的車輛買賣合同無效或者撤銷的話,法院不會支持。
那么,車輛抵押究竟是登記生效還是登記對抗,法律對此是怎么規定的呢?
根據1995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41條、第42條、第43條的規定,以土地使用權、城市房地產、鄉(鎮)、村企業的廠房、林木、航空器、船舶、車輛、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才生效,即登記生效。其他財產則是登記對抗制,登記對抗制制的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但不得對抗第三人。
依照上述擔保法的規定,汽車抵押實行登記生效制,也就是說必須登記才有效。
但是,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對抵押登記生效的財產范圍進行了調整。根據該法的規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等不動產及其相關權利進行抵押的,實行登記生效制,而以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運輸工具等動產抵押的,實行登記對抗制。
也就是說,依照物權法的規定,汽車抵押實行登記對抗制,不登記不影響合同效力。
我們看,在車輛抵押究竟是實行登記生效制還是登記對抗制這個問題上,擔保法和物權法的規定是不一致的。那么,究竟以哪個法律規定為準呢?
在我們國家車輛登記 抵押什么意思,法律適用的原則是新法優于舊法,也就是說,在舊有的法律規定與新的法律規定不一致的情況下,應當首先適用新法。擔保法是1995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權法是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應當適用物權法。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78條也明確規定:“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
由此,我們認為,汽車抵押只要簽訂合同即發生法律效力,不適用登記生效制,不登記,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
附:《物權法》相關法律條文:
第一百七十九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一百八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七條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一百八十八條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七十八條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
2020年3月28日星期六
王文筠律師,山東今正盈律師事務所主任,主要從事企業管理顧問和法律顧問;多年從事公司治理與股權設計研究,商務合同的跟蹤服務及仲裁、訴訟有多年的實操經驗。其律所精英團隊可為您提供各類商事跨界服務,包括“企業頂層設計(包括組織機構管理層設計、股權融資設計、股權激勵方案設計、老板股權控制設計)”、“企業日常管理設計”并跟蹤服務、“高端私人法務(老板家事處理及資產配置法律設計)”“稅務籌劃”、“營銷與品牌戰略設計”、企業破產清算以及商事犯罪辯護和大額訴訟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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