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由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主辦,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外公布司法解釋、文件以及刑事、民事、行政、國家賠償、執行等各類案例的權威刊物車輛事故人身傷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刊登的案例對司法實踐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導意見。小編整理了2006年—2021年期間《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發布的涉及交通事故糾紛典型案例匯編,歡迎各位老師分享、轉發和收藏哦
最高人民法院涉交通事故糾紛公報案例匯編(2006-2021)
2006年第03期
王德欽訴楊德勝、瀘州市汽車二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
【裁判要旨】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中規定的"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既包括死者生前實際扶養的人,也包括應當由死者撫養,但因為死亡事故發生,死者尚未撫養的子女。
2006年第09期
季宜珍等訴財保海安支公司、穆廣進、徐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是考慮到城鎮居民的平均消費水平和收入水平均高于農村居民,為合理地補償受害人的損失,同時避免加重賠償人的責任,而對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加以區別,其本意并非人為地以戶籍因素劃分生命價值的高低。生命是不能用價值來計算的。故對上述規定應當全面正確地理解,不能簡單的依據戶籍登記確認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而應當綜合考慮受害人的經常居住地、工作地、獲取報酬地、生活消費地等因素加以判斷。對于常年生活工作在城鎮,收入相對穩定,消費水平也和一般城鎮居民基本相同,已經融入城鎮生活的農村居民,如果發生死亡事故,涉及賠償問題的,應當按照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
2007年第06期
高淳縣民政局訴王昌勝、呂芳、天安保險江蘇分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裁判要旨】因交通事故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死亡受害人為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經公安部門刊發啟示未發現其近親屬,政府民政部門作為原告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義務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因民政部門不是法律規定的賠償權利人.與案件不存在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且其法定職責不包括代表或代替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提起民事訴訟,故民政部門不是案件的適格訴訟主體。其起訴應依法駁回。
2008年第07期
鄭克寶訴徐偉良、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興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裁判要旨】
一、根據機動車輛保險合同的約定,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以外的,因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保險車輛下的受害者:車上人員責任險中的“車上人員”,是指發生意外事故時身處保險車輛之上的人員。據此。判斷因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屬于“第三者”還是屬于“車上人員”,必須以該人在事故發生當時這一特定的時間是否身處保險車輛之上為依據。在車上即為“車上人員”,在車下即為“第三者”。
二、由于機動車輛是一種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機動車輛之上,故機動車輛保險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車上人員”均為在特定時空條件下的臨時性身份,即“第三者”與“車上人員”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變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時空條件的變化而轉化。因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如果在事故發生前是保險車輛的車上人員,事故發生時已經置身于保險車輛之下車輛事故人身傷害賠償,則屬于“第三者”。至于何種原因導致該人員在事故發生時置身于保險車輛之下,不影響其“第三者”的身份。
2010年第11期
葛宇斐訴沈丘縣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
【裁判要旨】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決定所依據的主要證據.雖然可以在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認定結論的依據是相應行政法規.運用的歸責原則具有特殊性,與民事訴訟中關于侵權行為認定的法律依據、歸責原則有所區別。交通事故責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賠償責任.因此,交通事故認定書不能作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案件責任分配的唯一依據。行為人在侵權行為中的過錯程度,應當結合案件實際情況,根據民事訴訟的歸責原則進行綜合認定。
2012年第03期
劉雷訴汪維劍、朱開榮、天安保險鹽城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裁判要旨】投保人通過保險公司設立的營銷部購買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營銷部營銷人員為侵吞保費,將自己偽造的、內容和形式與真保單一致的假保單填寫后。加蓋偽造的保險公司業務專用章,通過營銷部的銷售員在該營銷部內銷售并交付投保人。作為不知情的善意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購買的保險是真實的.保單的內容也并不違反有關法律的規定.營銷部的行為在民法上應當視為保險公司的行為。因此,雖然投保人持有的保單是假的。但并不能據此免除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2015年第01期
姚友民與東臺市城市管理局、東臺市環境衛生管理處公共道路妨礙通行責任糾紛案
【裁判要旨】在公共交通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他人通行的物品。無法確定具體行為人時,環衛機構作為具體負責道路清掃的責任單位。應當根據路面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巡查頻率和保潔制度,并在每次巡查保潔后保存相應的記錄,保持路面基本見本色,保障安全通行。環衛機構未能提供其巡回保潔和及時清理的相關記錄,應當認定其未盡到清理、保潔的義務,對他人因此受傷產生的損失.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016年第10期
丁啟章訴江蘇京滬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裁判要旨】車輛通過付費方式進入高速公路的法律關系,系通行者與高速公路管理者達成的有償使用高速公路的民事合同關系,高速公路管理者有及時巡視和清障的義務,以保障司乘人員在通過高速公路時的安全、暢通。通行者在高速公路駕車行駛時碾壓到車輛散落物導致交通事故的,高速公路管理者在不能舉證證明已盡到及時巡視和清障義務的情況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017年第04期
程春穎訴張濤、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裁判要旨】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作通知,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以家庭自用名義投保的車輛從事網約車營運活動,顯著增加了車輛的危險程度,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被保險人未作通知,因從事網約車營運發生的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可以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免賠。
2021年第06期
吳江市佳帆紡織有限公司訴周付坤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
【裁判要旨】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并構成工傷的,在停工留薪期間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用人單位以侵權人已向勞動者賠償誤工費為由車輛事故人身傷害賠償,主張無需支付停工留薪期間工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1年第07期
王某龍與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中心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
【裁判要旨】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作通知,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以家庭自用名義投保的車輛從事網約車營運活動,顯著增加了車輛的危險程度,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被保險人未作通知,因從事網約車營運發生的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可以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免賠。
免責聲明:本文系轉載,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旨在傳遞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觀點和立場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需轉載,請聯系原作者。如果來源標注有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或者其他問題不想在本站發布,來信即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