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中車主承擔責任的規定
(一)自己責任:在駕駛員就是車主的情況下,駕駛員的責任就是車主自己的責任。
(二)雇主責任:在駕駛員是在從事雇傭活動中發生交通事故的,駕駛員與車主之間的責任承擔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予以確定。
(三)連帶責任:在車輛有安全隱患或車主有過錯的情況下,車主與車輛使用人構成共同侵權,車主責任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予以確定。
(四)不承擔責任:
①因被盜、被搶等車主意志外原因,導致車輛被他人控制,進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
②如果名義車主提供了充分證據證實車輛確已實際移轉,且名義車主自身沒有過錯,真正車主也承認其車主身份,在這種情況下交通事故中車主責任,名義車主可不承擔責任。
(五)在一定范圍內承擔共同賠償責任:車主與實際使用人之間存在承包經營、掛靠、租賃等經濟利益關系,車主對交通事故的發生也沒有過錯,則應在一定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六)補償責任:車輛被借用,車主從車輛的使用中不獲取經濟利益,對交通事故中的發生也沒有過錯,依據《民法通則》第123條及公平原則確定車主承擔一定的責任,主要考慮應確保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能夠得到適當補償。
在實踐中車主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包括自己駕駛機動車造成事故、車主作不雇主的責任等。
二、車主承擔交通事故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車主承擔交通事故責任的情形:(一)自己責任:在駕駛員就是車主的情況下,駕駛員的責任就是車主自己的責任。(二)雇主責任:在駕駛員是在從事雇傭活動中發生交通事故的,駕駛員與車主之間的責任承擔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予以確定。(三)連帶責任:在車輛有安全隱患或車主有過錯的情況下,車主與車輛使用人構成共同侵權,車主責任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予以確定。
三、機動車車主承擔責任的方式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司法解釋和理論,車主承擔責任的類型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自己責任:在駕駛員就是車主的情況下,駕駛員的責任就是車主自己的責任。
(二)雇主責任:在駕駛員是在從事雇傭活動中發生交通事故的,駕駛員與車主之間的責任承擔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予以確定。
(三)連帶責任:在車輛有安全隱患或車主有過錯的情況下,車主與車輛使用人構成共同侵權,車主責任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予以確定。
(四)不承擔責任:
1、因被盜、被搶等車主意志外原因,導致車輛被他人控制,進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
2、如果名義車主提供了充分證據證實車輛確已實際移轉交通事故中車主責任,且名義車主自身沒有過錯,真正車主也承認其車主身份交通事故中車主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名義車主可不承擔責任。
(五)在一定范圍內承擔共同賠償責任:車主與實際使用人之間存在承包經營、掛靠、租賃等經濟利益關系,車主對交通事故的發生也沒有過錯,則應在一定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六)補償責任:車輛被借用,車主從車輛的使用中不獲取經濟利益,對交通事故中的發生也沒有過錯,依據《民法通則》第123條及公平原則確定車主承擔一定的責任,主要考慮應確保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能夠得到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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