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停運損失賠償
——因事故停運,損失應否償?
【案情簡介及爭議焦點】
2000年,黃某駕駛碼頭公司車輛與李某貨車相撞,黃某負全責。李某主張車輛受損修復期間停運利潤損失及司機工資、路費、交通規費、保險費等損失。
爭議焦點:1.賠償責任主體?2.車輛修復期間費用停運損失應否賠償?
【裁判要點】
1.賠償主體。黃某駕車肇事應承擔事故全責,因其系碼頭公司的司機,且屬于在執行職務期間發生的交通事故,故有關賠償責任應由碼頭公司承擔。
2.賠償范圍。李某受損車輛在事故發生及修復期間正用于其所承包工程的土石方運輸,因受損而不能繼續營運,以致李某預期的可得利益未能獲得,碼頭公司依法應對其造成的李某車輛停運損失作出相應賠償。在事故發生至李某車輛修復期間,修復車輛的必須期間(含購零件時間及正式維修時間)、保險公司履賠取證時間以及車輛被扣留期間的損失碼頭公司應負全部賠償責任,而對其余因維修廠員工春節休假及雙方協商而致延誤的擴大部分的損失,則依據公平原則由雙方各負50%責任。綜合考慮李某預期利益實際獲得過程中的各種偶然因素(如車輛維修、保養需每月停工天數等),李某停運純利潤的損失應酌情按每天425元而不是足額的510元計算。關于李某所請求的其他賠償要求,因正常營運時屬可收回之成本,亦屬停運損失,故對其中除工人工資和公路規費外的有依據的合理部分請求亦應支持,碼頭公司應賠償給李某停運期間之公路規費、工商運管費、保險費相應費用。至于司機工資損失及其余公路規費,因李某沒有支出之依據或屬車輛未修復而不必支出的費用,不應給予賠償。
【裁判依據或參考】1.法律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實施,2011年4月22日修正)第76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2010年7月1日)第19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第20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薄睹穹ㄍ▌t》(1987年1月1日)第106條:“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117條:“……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p>
2.行政法規。
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2013年3月1日修改施行)第3條:“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p>
3.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2年12月21日 法釋〔2012〕19號)第15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p>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1999年2月13日法釋〔1999〕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芎θ艘虼嗽馐芷渌卮髶p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虼?,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4.部門規范性文件。
公安部交管局《對〈關于暫扣車輛到期后是否需要通知當事人或車輛所有人的請示〉的批復》(1998年9月5日 公交管〔1998〕231號):“……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暫扣事故車輛時,交予當事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暫扣憑證》注有詳細的暫扣期限,實際上已告知了當事人領取暫扣車輛的時間。因此,暫扣的交通事故車輛到期后,處理交通事故的辦案部門無須再行通知當事人或車輛所有人。但從便民服務考慮,對因各種原因到期未提走被暫扣車輛的當事人或車輛所有人,公安交管部門可以適當方式予以提醒?!?/p>
5.地方司法性文件。
山東淄博中院《全市法院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研討會紀要》(2012年2月1日)第12條:“關于車輛停運損失應否支持的問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中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5號)的相關意見,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的停運損失的,應予支持,但應僅限于事故車輛合理的修復期間,對于其他期間的車輛停運損失,不應予以支持。”
安徽宣城中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2011年4月)第38條:“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在合法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p>
山東淄博中院民三庭《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2011年1月1日)第30條:“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的停運損失的,應予支持,但應僅限于事故車輛修復期間,對于其他期間的車輛停運損失,不予支持。”
湖北武漢中院《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指導意見》(2010年8月20日 鄭中法〔2010〕120號)第15條:“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侵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財產損失包括財產毀損、滅失、車輛維修費用,車輛貶值、修復期間停運損失等?!?/p>
安徽合肥中院民一庭《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2009年11月16日)第34條:“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在合法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p>
上海高院《關于下發〈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2005年12月31日 滬高法民一〔2005〕21號)第2條:“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當事人訴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未涉及的費用,如受損交通工具修理期間另行租車費用、租用拐杖等康復工具的費用、為處理事故產生的費用(如交通費、誤工費、取證費、律師費等)等,應如何處理?答:在相關賠償責任確立后,如何正確把握賠償范圍,是侵權賠償的司法難點之一。我們認為,可訴求賠償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可得利益損失)。根據現有法律規范、最高院司法解釋精神和司法實踐經驗,對由事故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失均應適用全部賠償原則,即賠償范圍依據損失范圍合理規定,考量當事人提出的損失是否已實際發生,且為必須合理。如當事人請求受損交通工具修理期間另行租車費用的,可以從未發生交通事故前,當事人使用車輛是否必要、合理(如其是否是車輛的實際所有人、使用車輛的目的、車輛的用途、是否已支出租車費用等為標準)來判斷當事人是否發生另行租車的損失。若當事人確需另行租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車輛損失鑒定,且有租車事實,就其租車發生的損失的賠償標準應參照租賃公司出租一般普通型車輛的費用,賠償的期間應等同或短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至車輛修復完畢應從修理廠提取之日止的期間。當事人請求賠償為處理事故產生的費用(如交通費、誤工費、取證費、律師費等)的,若該費用已實際發生,且為必須合理,可予支持。”
吉林高院《關于印發〈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的通知》(2003年7月25日 吉高法〔2003〕61號)第37條:“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范圍應當包括以下兩個方面:(1)因造成人身損害引起的損失。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殘疾賠償金、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2)財產直接損失和停運損失?!?/p>
6.參考案例。
①2010年江蘇某保險合同糾紛案,2009年7月8日,陽某投保車損險的重型貨車追尾受損,當天報險后,報險公司于8月25日定損,陽某主張報險公司遲延定損導致其48天的停運損失。法院認為:根據《保險法》有關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請求后,應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在30天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賠償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營運車輛停駛必然產生停運損失,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應當能夠遇見,故即使營運車輛未投保車輛停駛損失險,保險人對因其遲延定損的違約行為造成的停運損失,仍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案停運損失賠償時間范圍應從陽某提出索賠請求后30日起至保險公司出具定損報告之日止,保險公司應賠償陽某18天停運損失。賠償標準應參照本市短途個體貨運行業同型號普通重型貨車的平均水平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車輛損失鑒定,按被保險車輛每月平均營運成本及預期收益之和除以30天再乘以遲延定損天數18天計算。
②2006年北京某保險合同糾紛案,2006年8月,王某駕駛的出租車被冷某駕駛并登記在丈夫張某名下的私家車追尾,交警認定冷某全責。保險公司定損6800余元,實際修車1萬余元。王某起訴冷某、張某及張某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要求賠償修車費以及停運損失,包括承包金損失1200余元、誤工費800余元。法院認為:冷某駕駛的是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的車輛,依據機動車交強險條款的約定,承包金損失及誤工費不屬于強制保險的賠償范圍,故保險公司只對王某因交通事故而支付的修車費在保險額度內進行先行賠付,剩余部分按雙方過錯承擔責任。本案交通事故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冷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冷某應對保險公司先行賠付之后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該車輛登記注冊在冷某的丈夫張某名下,張某應與冷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車輛進行維修前所作的定損數額不是修理車輛實際支付的費用,其定損數額不能約束王某的實際維修費用支出,且沒有證據證明王某對車輛的維修內容有不合理之處,故冷某、張某應按實際支出費用予以賠償。據此,法院判決由保險公司賠償王某修車費2000元,由冷某、張某賠償王某修車費8000余元、承包金損失1200余元、誤工費800余元。
③2003年江西某行政訴訟案,2000年,梅某雇請的司機高某與他人拖拉機相撞,造成一死二傷重大交通事故,雙方駕駛員負同等責任。梅某交了2萬余元交通事故預付款,因未與死、傷者達成調解協議,車輛一直被交警隊扣押,并無扣押清單,死者家屬起訴后,法院判決梅某雇請的司機賠償2萬余元,執行梅某預付款后,該司機尚欠4000余元未付,交警隊也一直未放車致訴。梅某要求交警隊賠償其停運損失、稅收損失等。法院認為:交警隊將梅某所有的肇事車輛扣押有合法依據,但扣車過程中,交警隊未出具暫扣清單,且該在死者家屬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后,未按規定將暫扣車及賠償預付款移交法院,對本糾紛發生負有責任,應返還車輛。交通事故發生后,負有一定責任的梅某,未按規定支付賠償預付款,亦有一定責任。其以1999年的營運損失類推2001年、2002年的營運損失,沒有直接證據證明,且營運損失屬間接損失,故依法不應支持,判決交警隊將暫扣車輛返還梅某。
④2003年河南某侵犯財產案,2002年,經發包方同意,工程公司將承包的土方裝運工程分包給趙某等。趙某等人找來掛靠運輸公司名下包括李某在內的車輛負責裝運土方,因趙某等與工程公司的經濟糾紛,未經李某同意,工程公司將李某車輛留置,并在李某付9萬余元墊付款后方取回車,李某訴請工程公司和趙某等人連帶賠償損失。法院認為:沒有合法依據,扣押他人車輛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損失賠償責任。李某所購車雖與運輸公司簽有承包協議,但該車實際購買人為李某,系掛靠在運輸公司名下,因侵權糾紛造成扣押車輛損失,李某有權主張。工程公司將土方裝運工程轉包給趙某等,趙某又召集李某運輸,在運輸過程中因與工程公司發生矛盾,趙某等未經李某同意情況下,將李某車輛留置給工程公司,后在李某交付工程公司后才得以將車收回,因趙某等人行為,導致李某直接損失及停運損失,應由趙某等賠償,工程公司負連帶責任。
⑤1999年河北某財產損失賠償案,1999年,電力公司車輛與劉某個體出租車輛相撞,交警認定前者負全責。劉某對其車輛驗損有異議,經車輛解體發現漏檢部件。后經修理,停運97天。法院認為:電力公司駕駛員由于違章超速駕駛造成劉某車輛損壞,理應賠償。劉某對交警大隊組織的表面驗損有異議,要求解體驗損的主張合理,應根據車輛實際損壞程度進行修復,修復費用應由電力公司賠償。劉某的車輛是正用于旅客運輸經營活動的個體出租車輛,由于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該車輛停運,停運期間損失,應由電力公司賠償。劉某因處理交通事故所支出的交通費合理部分亦應由電力公司賠償。
【同類案件處理要旨】
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當事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
【相關案件實務要點】
1.【誤工損失】被保險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受害方所造成的誤工損失以及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車輛損失鑒定,不屬于交強險先行賠付的內容,應由受害方與致害方按照過錯分擔損失。案見北京豐臺區法院(2006)豐民初字第號“王某訴某保險公司公司等保險合同糾紛案”。
2.【停運損失】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賠償。案見河北元氏法院1999年8月10日判決“劉某訴某電力公司財產損失賠償案”。
3.【行政扣押】因行政機關暫扣肇事車輛時間過長且未出具暫扣清單引起的行政訴訟案,相對人主張營運損失未提供直接證據,又因營運損失屬間接損失而不被支持。案見江西上饒中院2003年2月20日判決“梅某訴某交警隊扣押財產案”。
4.【非法扣押】沒有合法依據,扣押他人車輛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損失賠償責任。案見河南焦作中院2003年判決“李某等訴某工程公司侵犯財產案”。
5.【遲延定損】保險人自接到報險之日起30日內未向被保險人出具定損意見,應認定為遲延定損行為,保險人除支付保險金外,還應賠償被保險人因此受到的損失,包括營運車輛的停運損失。案見江蘇南京鼓樓區法院(2010)鼓初字第1012號“陽某訴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
【附注】
參考案例索引:廣東番禺區法院2000年10月18日判決“李某訴某碼頭公司財產損失賠償案”,判決碼頭公司賠償李某停運損失2.3萬余元。見《李錦潮訴南偉公司在負全責的交通事故中應對其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予以賠償案》(陳漢藝、王菲),載《人民法院案例選》(:146)。①江蘇南京鼓樓區法院(2010)鼓初字第1012號“陽某訴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見《保險人遲延定損造成營運車輛的停運損失之賠償》(邢嘉棟),載《人民司法?案例》(:29)。②北京豐臺區法院(2006)豐民初字第號“王某訴某保險公司公司等保險合同糾紛案”,見《交強險的賠償問題》(李巖、高原),載《人民司法?案例》(:108)。③江西上饒中院2003年2月20日判決“梅某訴某交警隊扣押財產案”,見《梅德友訴上饒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大隊扣押財產案》(婁丹丹),載《人民法院案例選》(:450)。④河南焦作中院2003年判決“李某等訴某工程公司侵犯財產案”,判決趙某等分包人和工程公司連帶賠償李某直接損失和停運損失11.6萬余元。見《李鐵楠等訴福建省隧道工程總公司侵犯財產案》(史文輝),載《人民法院案例選》(2004民事:284)。⑤河北元氏法院1999年8月10日判決“劉某訴某電力公司財產損失賠償案”,判決電力公司賠償劉某修理費1.3萬余元及停運期間損失1.5萬余元和處理事故的交通費400余元。見《劉杏寬訴河北送變電實業總公司賠償負全責的交通事故車輛損失及停運損失案》(李麗莎),載《人民法院案例選》(: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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