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報送單位為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十四師昆玉市司法局
機動車被他人剮蹭
對方全責自行離去
賠償費用達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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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2年11月某日上午,阿某在某銀行門口的公共道路停車位駛入車位時,與劉某停放的小型轎車相撞,致劉某車輛被剮蹭,事發后阿某匆忙駕車駛離現場。
后劉某找到阿某,要求其一次性賠償車輛維修費用、替代性交通工具費用、車輛折舊費用合計元。阿某認為劉某所提出的賠償費用過高,難以接受。
雙方就賠償事宜產生糾紛,向某團場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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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過程
某團場人民調解委員會收到調解申請后,將雙方請到調委會辦公室,委派經驗豐富的專職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
調解員向承辦該案件的交警以及劉某、阿某進一步了解案件的基本情況。經核實,該事故應由阿某負全部責任。對此事故的認定,阿某表示無異議。
調解員認為,本次交通事故的爭議點在于賠償數額的確定,調解員就此問題詢問劉某。
劉某表示,阿某沒有注意觀察、開車不專心、沒有及時根據路面情況采取剎車制動等措施,是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應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而且車輛維修費用是維修廠計算,自己要求阿某賠償車輛維修費用、替代性交通費用、車輛折舊費合計元,合情合理,劉某為維修轎車,多次與阿某協調修車事宜,阿某卻不配合。
阿某則表示,對此次交通事故認定無異議,但認為劉某提出的車輛維修費用、替代性交通工具費用、車輛折舊費用合計元的賠償費用過高,因此才不予理睬。
調解員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認為事故賠償金額是本案調解的關鍵和基礎。經過研究討論車輛事故有折舊費用嗎,調解員有了大致的調解方案車輛事故有折舊費用嗎,遂組織雙方進行調解。
對于劉某提出的賠償費用1萬元,調解員告知雙方,賠償金額應當依法計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2年)第十一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財產損失’,是指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
第十五條規定: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據此,劉某請求賠償汽車修理費用、替代性交通費用的訴求是合理的,至于車輛折舊費的請求,建議雙方協商解決。
通過調解員耐心細致的釋法說理,阿某同意支付相關費用,但表示要根據票據憑證賠償。
調解員肯定了阿某的觀點,并請劉某出具相關費用票據,雙方逐項核對了錢款車輛事故有折舊費用嗎,共同協商確定汽車修理費用7000元、替代性交通工具費用和車輛折舊費3000元。
在調解員的引導下,當事人雙方之間形成了較好的溝通和信任基礎,推動了調解工作的深入。
調解員再次動之以情、曉之以理,讓雙方從實際出發,相互理解。
在調解員耐心調解下,阿某賠償態度良好,劉某也主動表示愿意放棄3000元車輛折舊費用、替代性交通費用的賠償金,雙方在賠償數額和支付方式上終于達成一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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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結果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如下:
1.阿某賠償劉某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費用合計7000元,當場付清;
2.本次事故一次性了結,今后雙方再無爭議糾紛。
后經回訪,雙方對調解結果表示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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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點評
本案中,雙方爭議焦點主要在于賠償數額的確定,但產生爭議的原因歸根結底還是雙方當事人對賠償的范圍、標準存在著誤解以及交通事故受害者心態不平衡等兩個方面。
經過調解員耐心細致地剖析案情,并對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詳細解釋說明,特別是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心理疏導,使得本案得以成功調解。
調解員耐心釋法,以情動人,調解方案科學有效,不僅實現了案結事了、定紛止爭,而且做到了用法有據、合情合理、情暖人心。
雜志征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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