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價格協會
規范性文件
關于印發《交通事故車輛及財物損失價格鑒證評估技術規范》的通知
中價協〔2020〕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價格協會(學會)、價格評估協會,各駐省代表處,各價格評估機構,團體會員單位:
為規范道路交通事故車輛及財物損失價格鑒證評估行為,統一交通事故車輛及財物損失價格鑒證評估程序和方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715號)和《事故汽車修復技術規范》(交通部運輸行業標準JT/1795 -2011)、中國價格協會《價格鑒證評估執業規范》等制定本技術規范。
本技術規范已經會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交通事故車輛及財物損失價格鑒證評估技術規范
附件
交通事故車輛及財物損失價格鑒證評估技術規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道路交通事故車輛及財物損失價格鑒證評估行為,統一交通事故車輛及財物損失價格鑒證評估程序和方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715號)和《事故汽車修復技術規范》(交通部運輸行業標準JT/T795-2011)、中國價格協會《價格鑒證評估執業規范》等制定本技術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價格鑒證評估機構及其價格鑒證評估專業人員執行道路交通事故車輛及財物損失價格鑒證評估業務。
第三條本規范所稱交通事故車輛及財物損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含車輛貶值)、車載物、乘車人攜帶物品、道路設施、公共設施與道路交通事故相關的其他財物損失。
第四條本規范所稱道路交通事故車輛及財物損失價格鑒證評估,是指價格鑒證評估機構及其價格鑒證評估專業人員根據委托,按照法定的標準和程序,運用科學的方法對道路交通事故車輛及財物損失進行評定、估算,并出具價格鑒證評估報告的專業服務行為。
價格鑒定業務出具價格鑒定意見書,價格評估業務出具價格評估報告。價格鑒定意見書和價格評估報告統稱為價格鑒證評估報告。
第二章 交通事故車輛及財物損失的分類及價格鑒證評估原則
第五條根據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不同,道路交通事故車輛及財物損失分為四類:
1.車輛損失,指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車輛自身的損失(包括貶值);
2.貨物損失,指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車載貨物的損失;
3.道路設施損失,指在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肇事車輛對道路設施造成的損壞;
4.第三者損失,指在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肇事車輛對第三人財物造成的損失。
第六條交通事故車輛損失價格鑒證評估應遵循以下原則:
1.以修為主,更換為輔的原則。車輛的維修損失是指恢復車輛原有功能所需要的全部費用,價格鑒證評估過程中,在不影響安全和使用性能的前提下,應以修復為主,對于符合更換條件的應更換。
2.質量對等原則。經鑒定需要更換的配件應與原配件質量對等,即原來使用的進口配件應按進口配件的價格評估損失,原來使用的國產配件應按國產配件的價格評估損失。
3.相關性原則。事故車輛因修理過程中維修工藝的需要,需對未損壞零配件進行拆裝,在評估過程中要考慮此項因素對價格鑒證評估結論的影響。
4.保證安全原則。指修復后的車輛能確保安全正常使用。
第三章 交通事故車輛及財物損失價格鑒證評估程序
第七條基本程序:
1.取得委托人出具的價格鑒證評估委托書;
2.明確價格鑒證評估基本事項,簽訂委托合同;
3.指派價格鑒證評估專業人員;
4.確定價格鑒證評估作業方案;
5.實物勘驗;
6.收集與整理價格鑒證評估資料;
7.市場調查;
8.選定價格鑒證評估方法;
9.測算、分析、確定價格鑒證評估結論;
10.撰寫價格鑒證評估報告;
11.審核價格鑒證評估報告;
12.提交(送達)價格鑒證評估報告;
13.價格鑒證評估報告歸檔。
價格鑒證評估機構及其價格鑒證評估專業人員可以根據鑒證評估業務的具體情況及重要性原則,合理確定各基本程序的繁簡程度,但不得隨意刪減價格鑒證評估基本程序。
第八條委托受理
1.價格鑒證評估機構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車輛事故有折舊費用嗎,進行道路交通事故車輛及財物損失價格鑒證評估時,須委托人填寫《道路交通事故車輛及財物損失價格鑒證評估委托書》,簽訂委托合同;
2.對于委托人無法提供實物或損壞的車輛已修復,委托人應提供損壞車輛的外觀及拆解照片、維修明細及相關證明資料;
3.對于單方委托的,委托人需在委托書中明確標注、說明原因;
4.價格鑒證評估機構接受委托后,應及時指定價格鑒證評估人員對事故車輛及財物損失進行評估。
第九條確定價格鑒證評估基準日
道路交通事故車輛及財物損失價格鑒證評估基準日的確定,一般應以事故發生日期為準,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特殊情況可根據委托人要求,將現場勘查時間(或與委托人約定的時間)作為價格鑒證評估基準日。
第十條實物勘驗
1.價格鑒證評估專業人員對事故車輛及財物進行實物勘驗應由兩名以上人員共同進行;
2.凡不能直接觀察到損壞部位和損壞程度的車輛應進行拆解檢驗,拆解檢驗應在具有一定技術條件和車輛的特約維修店進行;
3.現場勘驗時價格鑒證評估人員應對損壞車輛及財物進行詳細查勘、拍照、攝錄取證,填寫《現場勘查登記表》,相關當事人須在現場勘查登記表上簽字;
4.對技術含量高的車輛及財物損失,委托人應提供有專業資質的鑒定部門出具的質量檢測報告或鑒定結論書;
5.對缺少資料或與委托內容不符的,應通知委托人補充相關資料或變更委托。
第四章 交通事故車輛及財物損失價格鑒證評估方法
第十一條交通事故車輛及財物損失可分為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其價格鑒證評估方法主要有修復費用加和法、成本法和市場法。除有專門規定或只能選擇一種評估方法外,應選擇兩種以上評估方法進行價格鑒證評估。如果只能采用一種方法,須說明理由。
修復費用加和法適用于車輛及財物部分損失的價格鑒證評估,即車輛損失是可補償的,在技術上是可修復的,在經濟上是合理的。
成本法和市場法適用于車輛及財物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的價格鑒證評估。
推定全損指事故車輛雖未整體損毀,但車輛受損嚴重,失去修復價值或修復費用達到和超過車輛在事故發生時的實際價值。
第十二條修復費用加和法
修復費用加和法:是指以恢復車輛及財物原有功能和外觀所需支出的全部費用為依據來確定車輛及財物損失的一種方法。計算公式為:
其中:材料費用=配件價格×(1+管理費率),如果配件價格是以當地零售價格計算,則計算材料費用時不再加管理費用。
工時費用參照有關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如無標準按當地維修行業客觀價格計算。
其他費用指在修復過程中,正常對未損壞部件的拆裝工時費用及在拆裝過程中引起的其他損失。
殘值指更換下來的零配件的殘余價值。
第十三條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通過按照事故車輛及財物價格鑒證評估基準日的重置成本,扣減各種損耗來確定車輛及財物損失的一種方法。計算公式為:
成本法:是指通過按照事故車輛及財物價格鑒證評估基準日的重置成本,扣減各種損耗來確定車輛及財物損失的一種方法。計算公式為:
價格評估值=重置成本-實體性貶值-功能性貶值-經濟性貶值-殘值=(重置成本-殘值)×成新率
一、車輛重置成本的計算。
1.國產車輛重置成本的計算
國產車輛重置成本=同種車型現行市價+機動車購置稅+其他費用
機動車購置稅=[機動車現行市價÷(1+增值稅率)]×購置稅率增值稅率、機動車購置稅率、其他費用均根據現行管理規定確定。
2.進口車輛重置成本計算
進口車輛重置成本=報關價+關稅+消費稅+增值稅+其他費用(1)報關價(到岸價即CIF價格)
CIF價格=FOB(離岸價格)+途中保險費+國外運雜費(2)關稅=報關價×關稅稅率
(3)消費稅=(報關價+關稅)÷(1-消費稅稅率)×消費稅稅率
(4)增值稅=(報關價+關稅+消費稅)×增值稅稅率
(5)其他費用包括通關費用、商檢費用、國內運輸費用、銀行費用、選裝件價格、經銷商費用、進口許可證等非關稅措施造成的費用,按各地管理情況確定。
二、車輛殘值的確定,殘值指車輛使用期滿時預計可回收的殘余價值,按各地管理情況或可回收價值確定。
三、車輛成新率的確定。
1.使用年限法
成新率=1-(機動車實際已使用年限÷機動車總使用年限)
機動車使用年限參考《汽車報廢標準》規定的各種車型的報廢年限,結合經濟使用壽命綜合確定。
2.行駛里程法
成新率=1-(機動車實際累計行駛里程÷機動車規定行駛里程)
規定行駛里程是指按照《汽車報廢標準》規定的行駛里程和機動車設計行駛里程遵循孰低原則計算。
使用年限和行駛里程可參考《附錄1:機動車使用年限及行駛里程參考值匯總表》。
3.部件鑒定法
部件鑒定法是對機動車按其組成部分對整體的重要性和價值量的大小來加權評分,確定成新率的一種方法。
4.整體觀察法
整體觀察法主要采用人工觀察的方法,輔之以簡單的儀器檢測,對機動車技術狀況進行鑒定,分級確定成新率的方法。
第十四條市場法
市場法:是指通過選擇價格鑒證評估基準日市場上三個或三個以上與評估標的相同或相近的交易實例,對其影響因素進行分析比較來確定車輛財物損失的一種方法。計算公式:
價格評估值=交通事故前市場價格-殘值
一、市場價格的確定
1.用直接法求取市場價格:即在市場上能找到與被評估車輛財物相同的交易價格,一般用三個以上交易實例價格的簡單算術平均值計算評估標的的市場價格。
2.用類比法求取市場價格:即在公開市場無法找到相同車輛及財物的交易價格,只能找到相類似車輛及財物的交易價格,用類比法求取市場價格,其計算公式為:
市場價格=參照物價格×(1±調整系數)。
二、殘值的確定,殘值指車輛及財物使用期滿時預計可回收的殘余價值,按各地管理情況或可回收價值確定。
第十五條對于刑事案件的價格鑒定,車輛配件損壞須更換的,鑒定價格為更換配件折舊后的余額與修復費用合計。
第十六條交通事故車輛貶值的價格鑒證評估方法
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貶值,是指交通事故前后車輛市場交易價格之差,一般用貶值系數來確定車輛的貶值損失,計算公式為:
價格評估值=交通事故前車輛市場交易價格×貶值系數
一、交通事故前車輛市場交易價格可用市場法或成本法進行評估,方法同前。
二、貶值系數一般選用車輛修理項目分析法確定,評估步驟為:
1.收集資料:包括事故現場照片、修理方案、更換配件目錄、修理廠資質、維修明細及總費用;
2.現場勘查:包括性能檢測、取證、試驗等;
3.技術分析:包括維修方案的合理性、維修工藝、配件質量、維修作業質量水平;對安全性、可靠性、經濟性、舒適性、使用壽命的影響;綜合性能檢測結果、對市場交易價格的影響;
4.確定貶值系數:根據受損總成或部件的重要程度確定受損系統或部件在整車的權重,對受損系統或部件修復后與事故前的技術狀況對照比較,分別確定貶值系數,并將各分項貶值系數加總。確定貶值系數時可參考《附錄2:事故車輛總成及零配件更換條件參考標準》;
5.貶值系數一般不超過交通事故前整車價值的30%。
第五章 交通事故車輛及財物損失價格鑒證評估注意事項
第十七條道路交通事故車輛及財物損失包括車輛損失、車載貨物損失、肇事車輛對道路設施造成的損壞、肇事車輛對第三人財物造成的損失,對于車載貨物、道路設施、第三人財物的重置成本按照有關部門的相關規定進行價格評估,即已有相關標準或規定的從其規定車輛事故有折舊費用嗎,損失的評估值一般為重置成本扣除各種貶值,再扣除可回收的殘值。
第十八條道路交通事故車輛及財物損失應關注產權證件的查驗,如查驗機動車登記證、營運車的營運證、其他財物對應的權屬證明,在價格鑒證評估報告中應對評估對象的概況進行描述。
第十九條采用修復費用加和法評估道路交通事故車輛及財物損失時應注意修復方法的選擇,交通事故造成車輛零配件的損壞,要想恢復車輛的原有功能,須根據零配件的損壞程度采用不同的修復方法,包括修理和更換,車輛的損失價值會因選擇修復方法不同而發生變化,應按照經濟、可行、實用、安全、美觀的總體原則選擇。
第二十條采用成本法評估道路交通事故車輛及財物損失時應注意重置成本的構成要素,了解事故車輛及財物的實體性貶值、功能性貶值和經濟性貶值車輛事故有折舊費用嗎,以及引起貶值的各種因素,采用科學的方法,估算各種貶值。
第二十一條采用市場法評估道路交通事故車輛及財物損失時,應注意活躍的市場是采用市場法的前提條件,應考慮市場是否能夠提供足夠數量的可比交易數據、以及數據的可靠性;應注意參照物與價格評估對象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是采用市場法的基礎,應對參照物與價格評估對象的差異進行調整;應對不同交易市場的差異進行調整。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規范由中國價格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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