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紹:一運輸公司員工開車將人撞死,公司由此申請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稱其偽造交通事故認定書,超載駕駛超車事故保險賠嗎,而拒絕賠償。為此,運輸公司訴請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向其支付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款12.08萬元。日前,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判令支持了運輸公司的訴請。
某運輸公司對公司所有貨車參加了機動車輛保險,該公司員工張先生因工作駕駛公司車輛時,撞死了橫穿馬路的行人王先生。經交警鑒定,張先生超載駕駛,違反交通法規。經協商,張先生賠償了死者家屬8萬余元,并約定余款10多萬元將于2005年2月8日前付清,運輸公司作為車主,出具保證書保證張先生付清欠款。然而,張先生沒有按期付款超車事故保險賠嗎,死者家屬遂訴至法院,要求張先生清償欠款,運輸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法院判令支持了死者家屬的訴請。
運輸公司向保險公司提出了保險理賠申請,并提供了兩份事故認定書,其中一份認定車輛有違反超載的內容,而另一份則沒有此項內容。保險公司受理后,認為運輸公司提供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偽造的,運輸公司員工超載駕駛,故拒絕賠償。運輸公司因此訴請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12.08萬元。
保險公司辯稱,現運輸公司提供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偽造的,違反了誠實信用;根據真實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超車事故保險賠嗎,并根據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的規定,超載拒賠,而運輸公司的駕駛員存在超載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故保險公司可不予理賠。
法院認為,保險公司無法提供當時接收索賠單證的簽收單,故其認為運輸公司提供的假的事故認定書無事實根據;雙方提供的保險條款文本沒有規定因提供虛假的事故認定書可以拒賠的相關內容,保險公司以此拒賠無法律依據;另外,保險人就免責條款對投保人有特別說明的義務,以使投保人知曉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因保險公司無法舉證說明已就超載免責條款向運輸公司作了特別說明,因此即使超載免責條款納入了保險合同的范圍,對運輸公司也不產生法律效力。綜上所述,法院認為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不成立,故支持運輸公司的理賠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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