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新聞客戶端7月10日訊(YMG全媒體·大小新聞記者 任雪娜 通訊員 姜玉杰 攝影報道)
偷拿他人車鑰匙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受傷,車主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呢?近日,海陽法院審判一起此類案件,以案釋法提醒車主保管好自己的車鑰匙。
案例簡介
劉甲與劉乙是好朋友,劉甲系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劉甲經常跟著劉乙外出工作、玩耍,有時也開劉乙的車(車輛所有人系劉乙的父親劉某乙)。2014年6月25日中午,劉乙駕駛車輛載著劉甲及朋友外出喝酒吃飯。飯后,幾人到開心果KTV唱歌。唱歌期間,劉甲有事要外出,看到劉乙的車鑰匙在KTV茶幾上放著,便拿著車鑰匙開車出去了,當劉甲駕車行駛到海陽市新元廣場南處超車時,與駕駛電動自行車由西東行的徐某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兩車損壞,致徐某受傷。海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甲無證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不按規定超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發生交通事故車主有責任嗎,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徐某將劉甲、劉甲的父親劉某甲、劉某乙及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賠償其各項損失10萬元。
裁判結果
海陽法院認為,劉甲作為一個未成年人,在未取得駕駛資格的情況下駕駛車輛發生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發生交通事故車主有責任嗎,因其不具備民事責任能力,對其造成的損害,應由其監護人劉某甲承擔賠償責任。劉某乙作為車輛的所有人,劉乙與劉甲等人在玩耍過程中,未對其車鑰匙妥善保管,導致劉甲私自駕車外出發生交通事故,其未盡到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適當的賠償責任。法院判決對徐某的損失,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被告劉某乙承擔30%的責任,被告劉某甲承擔70%的責任。
法官說法
責任主體的確定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重中之重。這不僅涉及到由誰承擔侵權責任、受害人的損害由誰賠償、能否得到賠償的問題,還關系到《侵權責任法》有效制裁侵權行為,預防交通事故發生這一功能能否得到實現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請求由機動車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具有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上述規定,為處理此類案件提供了依據。本案中,劉甲和劉乙是朋友關系,劉甲偷拿車鑰匙的行為雖然事先沒有經過劉乙的同意,但兩人在一起唱歌,期間劉甲外出,劉乙應當知情,因此,可以推定劉乙對劉甲的駕駛行為是可以預料到的,其沒有采取措施制止劉甲的行為,其對造成事故的發生負有過錯,法院最終判決其承擔適當的賠償責任。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車輛及車鑰匙。對朋友借用車輛,千萬要緊慎,仔細審查是否具有駕駛資格以及是否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是否患有妨礙安全駕駛車輛的疾病等情形。否則,一不小心發生交通事故車主有責任嗎,自己就要擔責。
主講人員:包自蓮
一級法官,1996年入職海陽市人民法院,歷任書記員、助審員、審判員、副庭長、庭長,先后被煙臺市中院授予“優秀調解能手”“優秀辦案標兵”“優秀辦案能手”等榮譽稱號,被煙臺市婦聯、煙臺市中院授予“優秀女法官”“三八紅旗手”等榮譽稱號,被山東省高院授予“辦案能手”稱號,被山東省社會資源和人力保障廳授予“平安山東建設先進個人”稱號,記個人二等功。現任留格莊法庭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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