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11月14日訊(記者王裕奎通訊員徐國安)
車輛投保后發生事故受損,保險公司卻以事故原因不明確為由拒絕賠償車輛查事故在哪里查,開發區法院作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受害人車輛2000元的判決。
2012年12月6日凌晨,26歲的李林(化名)駕駛三十余萬的轎車在下夜班回家的途中,與周飛(化名)駕駛的轎車在蘭州路與上海路交會處相撞車輛查事故在哪里查,致使雙方車輛車輛受損。事故發生后,李林將車拖到修理廠維修,并向保險公司報告出險。經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開發區大隊調查后認為因事故地點為紅綠燈路口,雙方駕駛員均不承認闖紅燈,陳述對方的行駛路線也不一致,致事故成因無法查清。后保險公司派人前往修理廠對事故車輛進行了現場拍照,以事故原因不明為由拒絕賠償。
李林將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開發區法院,認為自己的車與周飛的車相撞受損,保險公司應履行保險承諾賠償相應的損失,超出交強險的部分由周飛承擔相應的責任。保險公司則稱,事故發生時,雙方違反首先向保險公司報案,并在原地等候處理的規定,而是將車直接拖到修理廠,致車輛的損失情況無法查明,存在自行擴大損失的情形,依據保險合同約定的“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由保險公司出具疑難案件報告書。
開發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李林的車經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開發區大隊委托車輛查事故在哪里查,由日照市價格認證中心認證了其車輛損失1萬余元,李林已實際支出了等額的維修費。保險公司僅以該認證與其公司定損差距過大為由拒絕賠償,但并未提交證據證實日照市價格認證中心的價格認證書存在鑒定程序違法或鑒定結論依據不足等情形。且李林提交的作為當事人之外的日照市價格認證中心做出的價格認證書的效力,大于作為當事人一方的保險公司做出的價格認證。
2013年10月,開發區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受害人車輛損失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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