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唐某與沭陽某汽車銷售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作出(2019)蘇13民終1564號終審判決:一、撤銷唐某與沭陽某汽車銷售公司簽訂的銷售合同;二、沭陽某汽車銷售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唐某賠償三倍損失元。
查明事實
2018年12月29日,唐某與沭陽某汽車銷售公司簽訂汽車銷售合同,約定沭陽某汽車銷售公司向唐某出售新能源汽車一輛,價格為元。沭陽某汽車銷售公司向唐某承諾車輛為新車,未出過事故。合同簽訂后,唐某向沭陽某汽車銷售公司支付了購車款,沭陽某汽車銷售公司將車輛交付唐某使用。2019年1月4日事故車能交易嗎,唐某為案涉車輛辦理保險時,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告知其車輛出過險。唐某認為沭陽某汽車銷售公司的銷售行為存在欺詐,遂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沭陽某汽車銷售公司承擔三倍價款賠償。另查明,案涉車輛曾于2018年2月6日發生過交通事故而受損。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時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車輛是否出過交通事故是影響消費者選擇權的重要信息事故車能交易嗎,沭陽某汽車銷售公司作為車輛銷售者,對車輛的真實信息負有嚴格的核查義務,并應將核查的真實性信息如實告知消費者唐某事故車能交易嗎,保障消費者對車輛狀況全面了解,從而作出是否購買的決定。案涉車輛曾發生過交通事故,沭陽某汽車銷售公司并未向唐某如實告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其行為構成欺詐,應當承擔消費者購買車輛價款的三倍賠償。關于雙方簽署的汽車銷售合同,沭陽某汽車銷售公司以欺詐手段,使唐某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訂立合同,應當予以撤銷。因原被告雙方均同意案涉車輛由唐某繼續占有使用,不向沭陽某汽車銷售公司返還,故沭陽某汽車銷售公司無需向唐某退還購車款。
典型意義
汽車不同于普通消費品,價格一般較為昂貴,所以汽車消費糾紛一直是消費熱點問題,有關汽車銷售欺詐問題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在消費過程中,不論是購買新車還是二手車,消費者都往往處于弱勢地位,當遇到銷售商未如實告知情況、故意隱瞞實情或告知虛假情況時,可根據《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依法維權。本案中,唐某遇汽車銷售欺詐,主張三倍賠償,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故得到法院支持。消費者應當增強法律意識,善用法律武器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才能走出“哭鬧式維權”的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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