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死亡賠償大幅提高車禍事故致死賠償標準,營養費首次列入賠償范圍 粵交通事故賠償新標準解讀
2004年07月12日05:51 深圳新聞網-深圳特區報
廣東省公安廳近日公布了廣東省2004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從6月3日起至2005年5月29日24時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或雖在此前發生但尚未完成調解的道路交通事故,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項目和計算方法,按新標準計算人身損害賠償。
事故死亡賠償大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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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新的賠償標準,喪葬費賠償標準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舊標準為4000元/具)。死亡賠償金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舊標準按10年計算,此次大幅度提高);60周歲以上的車禍事故致死賠償標準,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營養費首次列入賠償范圍
營養費首次被列入受害人交通事故賠償范圍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車禍事故致死賠償標準,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1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交通事故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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